甲、乙之土地相鄰,甲地之家庭用水偶而有排泄至乙地之必要。因乙將其土地填高,欲妨礙甲地用水之排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乙之相鄰關係類似不動產役權,甲取得獨立之限制物權,得對乙提起確認排水不動產役權存在之訴
- B甲、乙此種相鄰關係,係因法律規定而生,乃土地上之法定負擔
- C甲、乙此種排水相鄰關係,不得與土地所有權分離而任意拋棄
- D有關相鄰關係之法律規定乃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作相反之約定
正解 A — 甲、乙之相鄰關係類似不動產役權,甲取得獨立之限制物權,得對乙提起確認排水不動產役權存在之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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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相鄰關係與不動產役權之區別,以及排水相鄰關係之性質。
正解理由
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 779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甲之排水權能係由該項直接賦予,屬所有權內容之調整;而《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不動產役權係獨立之限制物權,須經設定始生。選項 A 把法定相鄰關係說成獨立之限制物權並據以提起確認不動產役權存在之訴,與二者之性質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甲之排水權能來自《民法》第 779 條第 1 項,並非依設定行為取得之獨立限制物權,甲無從主張排水不動產役權存在,本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 (B)
依《民法》第 779 條第 1 項,甲之通過權與乙之容忍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生,對乙之土地而言即為法定之負擔,本選項正確。
- (C)
相鄰關係之權能為所有權內容之一部,不能與土地所有權分離而單獨拋棄;此與《民法》第 853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所揭示之從屬性可相對照,本選項正確。
- (D)
相鄰關係之規定旨在調和相鄰不動產之利用,並兼顧公益,實務與通說均認其為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以特約排除,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先定性:甲之排水利益源自《民法》第 779 條第 1 項,屬法定相鄰關係;
- 再問取得方式:《民法》第 851 條之不動產役權須經設定,甲並未為設定行為,故無役權可資確認。
記憶點
相鄰關係是法律直接給的所有權內容;不動產役權要設定,是另一個獨立物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核心是把法定相鄰關係與意定之不動產役權放在同一組事實上比較。《民法》第 779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民法》第 77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民法》第 779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要件拆解上,第 1 項本文賦予土地所有人使水通過鄰地之權能,但書則對處所與方法設下限制,第 2 項課以償金義務,第 4 項提供異議時的司法途徑。整組規定的權利主體為土地所有人,其發生不待任何設定行為,故性質上屬所有權內容之擴張與相對人所有權之限制。本題乙填高土地妨礙甲排水,甲所得主張者即為此一法定權能,而第 4 項所定之訴訟,其標的是處所與方法之酌定,並非確認某一物權存在。
不動產役權則不同。《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民法》第 853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民法》第 852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由這三條可以讀出:不動產役權是一個獨立存在的用益物權,其取得或依設定、或依時效,並具有對需役不動產的從屬性。選項 A 之所以錯誤,就在於把法律直接賦予的權能,誤認為須經取得程序的獨立物權。
至於選項 D 所涉相鄰關係規定之強行性,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與通說對相鄰關係立法目的之理解:相鄰關係兼含調和土地利用之公益考量,故不許當事人以相反約定完全排除。此一部分本詳解已標明其為實務見解之定位,考生宜留意其認定並不在條文字面。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民法》第 786 條之管線安設權、第 787 條之袋地通行權與不動產役權對照設問,命題方向多集中於償金與登記兩點。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