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有物之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法院命以變賣共有物為分割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共同承買之
- B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始得請求合併分割
- C共有人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由同意分割的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 D法院之分割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及價格,依當事人主張的方法分配
正解 C — 共有人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由同意分割的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共有物裁判分割之當事人適格、分割方法與變賣時之優先承買權。
正解理由
本題問正確者。《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而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判決效力及於全體共有人,故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此為實務所採之見解。選項 C 之當事人配置與此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該項所定之處理方式為抽籤,本選項寫成共同承買,敘述錯誤。
- (B)
依《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請求合併分割者,所需者為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本選項寫成全體同意,敘述錯誤。
- (C)
分割共有物之訴須使共有人全體均為當事人,同意分割者一同起訴,反對分割者列為共同被告,本選項正確。
- (D)
《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法院係依該項各款所定之方法為分配,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法拘束,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先問訴訟型態:判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故當事人須齊備;
- 再問分割方法,依《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由法院決定;
- 最後對照《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與第 6 項之特別規定。
記憶點
分割共有物之訴人要到齊;方法由法院定,變賣時抽籤定優先承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裁判分割的規定集中在《民法》第 824 條,本題把其中四個層次一次考完。《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由第 1 項與第 2 項柱句的銜接可知,協議分割優先,裁判分割是備位;而一旦進入裁判分割,分配方法即由法院依第 2 項各款斟酌決定。《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 824 條第 4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這兩項都是法院裁量權的具體化,益見選項 D 所稱依當事人主張之方法分配與條文設計不合。
合併分割部分,《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共有人完全相同者不必額外同意,共有人僅部分相同者才需要過半數同意,兩項要對照著背。
變賣時之優先承買部分,《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條文所定之處理方式為抽籤,而非共同承買,這是選項 A 的陷阱。
至於當事人適格,其分辨點不在《民法》第 824 條之文字,而在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實務見解;本題所涉之必要共同訴訟一般規定,其條文原文未在本題候選之內,故本詳解就此部分僅說明至制度層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