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口頭同意將共有土地依東西方向,平均分割為 100 坪,甲取得東邊之 100 坪,乙取得西邊之 100 坪,並經測量分別為測量圖之 A、B 部分。嗣後,甲認為應依南北方向平分,方為公平,故不願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甲、乙應協同辦理各取得如測量圖所示 A、B 部分之分割登記
- B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甲應協同乙辦理乙取得如測量圖所示 B 部分之分割登記
- C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並應依測量圖所示方法分割
- D甲得以乙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並應依南北方向平分
正解 A — 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甲、乙應協同辦理各取得如測量圖所示 A、B 部分之分割登記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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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有人已成立協議分割後,一方不履行時他方所得提起之訴訟型態。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甲、乙就分割方法既已達成協議並經測量確定 A、B 部分,該協議即為有效之分割契約,甲僅生履行問題。此時乙所得請求者,係命甲履行協議、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且分割登記須就共有土地整體為之,故聲明應涵蓋甲、乙各取得 A、B 部分之登記。選項 A 之訴之聲明與此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乙以甲為被告,請求判命甲、乙應協同辦理各取得 A、B 部分之分割登記,係請求履行已成立之分割協議,且聲明涵蓋雙方應分得之部分,本選項正確。
- (B)
分割登記係就共有土地全部為之,聲明若僅及於乙取得 B 部分,未涵蓋甲所分得之 A 部分,登記無從辦理,本選項錯誤。
- (C)
《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裁判分割以協議不成或協議後罹於消滅時效經拒絕履行為前提,本題協議已成立且無此情形,乙不得訴請裁判分割,本選項錯誤。
- (D)
同樣依《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所定之前提,甲既已與乙成立分割協議,即不得再訴請法院依南北方向裁判分割,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對應甲、乙口頭同意並經測量之協議;
- 要件二檢視有無《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所定之裁判分割前提,本題協議已成立且未罹於時效;
- 故僅生履行協議之問題,訴訟型態為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記憶點
協議成立了就只能請求履行;裁判分割的門,協議一成立就關上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在於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的先後關係。《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把兩項並列來看,立法者所設的順序非常清楚:分割方法首先由共有人自行協議;只有在協議不能成立,或者協議成立後因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而遭共有人拒絕履行時,才由法院介入。本題甲、乙已就東西向平分達成合意並經測量確定位置,協議業已成立;甲事後認為南北向較公平而拒絕履行,屬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並非協議不成立。因此裁判分割的入口要件並未具備,選項 C、D 所設想的訴訟型態都無從進行。
協議分割成立後,共有人所負者為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之義務,而不動產物權之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協議本身尚不足以使各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仍須辦畢分割登記。此一結構決定了訴之聲明的形態:既然登記須就共有土地整體一次辦理,聲明自應同時涵蓋甲取得 A 部分與乙取得 B 部分,而不能只請求就自己分得之部分為登記,這正是選項 A 與選項 B 的差別所在。
效力面上,《民法》第 824-1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民法》第 825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分割生效後各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並互負瑕疵擔保責任,這也說明分割在體系上被當作一個整體的財產調整,而非各自獨立的處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協議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或協議分割後拒不辦理登記時之強制執行方法設問,考生應把《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中關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之部分讀熟,它是唯一可以在協議成立後重新開啟裁判分割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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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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