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甲將承租房屋一棟之一間出租於乙,甲依約將該房屋之一間交付於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房屋一間是房屋之一部分,非獨立物,故不得為占有移轉之標的物
  2. B甲將房屋之一間交付乙占有,甲對該房屋一間之占有已消滅
  3. C甲對該房屋一間與乙之占有關係,是為自己創設間接占有
  4. D甲對該房屋一間與乙之占有關係,是為自己創設占有輔助關係

正解 C — 甲對該房屋一間與乙之占有關係,是為自己創設間接占有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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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後之占有地位,即《民法》第 941 條之間接占有。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41 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乙為承租人,對該房屋之一間為直接占有;甲既為使乙占有之人,依該條即為間接占有人。甲藉由與乙之租賃關係,為自己創設了間接占有。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940 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占有以事實上管領力為準,房屋之一間雖非獨立之物,仍得為事實上管領之客體,自得為占有移轉之標的,本選項錯誤。

  2. (B)

    依《民法》第 941 條,甲於交付後成為間接占有人,其占有並未消滅,僅由直接占有轉為間接占有,本選項錯誤。

  3. (C)

    依《民法》第 941 條,承租人乙為直接占有人,使其占有之甲為間接占有人,甲因而為自己創設間接占有,本選項正確。

  4. (D)

    《民法》第 942 條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占有輔助關係以受他人指示為要件,乙係基於租賃契約而為自己使用該屋,並非受甲指示,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基於租賃等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對應乙依租約占有該房屋之一間;
  2. 要件二為條文所稱之該他人,即使其占有之人,對應出租人甲;
  3. 效果為甲取得間接占有人之地位,而非喪失占有,亦非成立占有輔助關係。

記憶點

租出去不等於占有沒了,出租人變成間接占有人;受指示的才叫占有輔助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占有的分類是本題的全部內容。《民法》第 940 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該條把占有的成立要件定在事實上的管領力,而不要求標的須為獨立之物;房屋之一間、土地之一部,只要在事實上可以被特定並加以管領,都能成為占有之客體,這也是選項 A 錯誤的原因。

《民法》第 941 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該條列舉的都是對他人之物有使用收益或保管權能的人,其共同結構是:直接占有人承認上位的權源,而使其占有之人因此保有間接占有。出租人把房屋交付承租人,並非放棄占有,而是把直接占有轉換為間接占有,其對物的支配透過返還請求權來實現。

《民法》第 942 條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占有輔助人與間接占有的差別在於有無獨立的占有意思與法律上的權源:占有輔助人是受他人指示而管領,法律上不承認其為占有人;承租人則基於租賃契約為自己使用收益,是獨立的直接占有人。本題乙依租約承租房屋之一間,顯非受甲指示而管領,選項 D 因此不成立。

延伸而言,《民法》第 947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民法》第 947 條第 2 項規定:「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間接占有的實益之一,正在於取得時效與占有訴權的計算上仍可主張占有的存在。另《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占有的推定效力對直接占有人與間接占有人各有其適用範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二重間接占有、占有輔助人擅自處分標的物之效果等設問,後者常與動產善意取得併同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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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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