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是乙的媽媽的舅舅的女兒的兒子,請問甲、乙之間是什麼親系親等?

  1. A旁系姻親五親等
  2. B旁系姻親六親等
  3. C旁系血親五親等
  4. D旁系血親六親等

正解 D — 旁系血親六親等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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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旁系血親之認定與親等之計算,即《民法》第 967 條與第 968 條之適用。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民法》第 968 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甲與乙均由乙之外曾祖父母所出,屬同源之血親而非直系,故為旁系血親;自乙上數至外曾祖父母為三世,再自外曾祖父母下數至媽媽之舅舅為一世、其女兒為二世、甲為三世,合計六親等。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甲與乙係因血緣而與同一祖先相連,並非因婚姻而生之親屬,不符《民法》第 969 條所定之姻親概念,且親等亦非五親等,本選項錯誤。

  2. (B)

    甲、乙間為血親而非姻親,雖親等計算為六,仍非旁系姻親,本選項錯誤。

  3. (C)

    甲、乙固為旁系血親,惟依《民法》第 968 條所定之計算方法,其總世數為六而非五,本選項錯誤。

  4. (D)

    甲、乙為旁系血親,且依《民法》第 968 條計算之總世數為六,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依《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判斷親系:媽媽的舅舅是外祖母之兄弟,與乙同源於外曾祖父母,其女兒與外孫亦然,故甲為乙之旁系血親。
  2. 第二步依《民法》第 968 條計算親等:乙至母一世、至外祖母二世、至外曾祖父母三世;
  3. 再由外曾祖父母下數,至媽媽之舅舅四、至其女兒五、至甲六。

記憶點

旁系血親數到同源再數回來;上三世下三世,就是六親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親等計算題的解法完全依附條文。《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民法》第 968 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界定旁系血親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非直系;其二,與己身出於同源。《民法》第 968 條後段則把旁系親等的計算拆成兩段路程:先由己身上行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該同源者下行至對造,兩段世數相加。本題的關鍵在於正確找出同源者。題目所給的鏈條是乙之母親的舅舅的女兒的兒子,而舅舅是母親的兄弟,因此媽媽的舅舅就是乙外祖母的兄弟;外祖母與其兄弟的同源者是乙的外曾祖父母。找到同源者之後,上行段為母、外祖母、外曾祖父母共三世,下行段為媽媽的舅舅、其女兒、甲共三世,合計六世。

姻親部分要一併辨明。《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本題的鏈條中每一個環節都是女兒、兒子或舅舅,全部是血緣連結,未經任何婚姻關係跨接,因此不可能落入第 969 條的三種姻親型態,選項 A、B 一開始就可以排除。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民法》第 983 條之近親結婚限制、第 1114 條之扶養義務範圍或第 1138 條之繼承順序為題幹,要求先算出親等再判斷法律效果;也常以表兄弟姊妹之親等(旁系血親四親等)作為基準題型延伸。另《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則是姻親特有的消滅原因,血親關係並無對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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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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