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後來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遂與丙女結婚,惟甲、乙上開離婚判決在甲、丙結婚後經再審判決廢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若僅丙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與甲結婚,甲、乙之婚姻與甲、丙之婚姻均有效存在
- B若甲與丙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甲、乙之婚姻與甲、丙之婚姻均有效存在
- C若僅丙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與甲結婚,甲、丙之婚姻有效,甲、乙之婚姻自甲、乙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視為消滅
- D若甲與丙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甲、丙之婚姻有效,甲、乙之婚姻自甲、丙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正解 D — 若甲與丙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甲、乙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甲、丙之婚姻有效,甲、乙之婚姻自甲、丙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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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前婚姻的離婚判決經再審廢棄時,後婚姻的效力,以及善意無過失要由誰具備。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該款但書要求善意且無過失的是重婚的雙方當事人,也就是甲與丙兩人都要具備。後婚姻因此例外有效時,《民法》第 98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消滅的時點是後婚姻成立之日,不是離婚判決確定之日。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但書,善意且無過失要由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具備,只有丙一人善意無過失,不足以使後婚姻有效。
- (B)
錯誤。甲與丙都善意無過失時後婚姻固然有效,但依《民法》第 988 條之 1 第 1 項前婚姻視為消滅,兩個婚姻不會同時有效存在。
- (C)
錯誤。此項只有丙一人善意無過失,後婚姻不生例外有效的結果;且依《民法》第 988 條之 1 第 1 項,前婚姻視為消滅的時點也不是離婚判決確定之日。
- (D)
正確。甲、丙都善意且無過失,依《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但書後婚姻有效;依《民法》第 988 條之 1 第 1 項,甲乙的前婚姻自甲丙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乙離婚判決經再審廢棄而婚姻回復,甲與丙的結婚落入重婚。
- 要件二,信賴的客體是離婚確定判決。
- 要件三,善意且無過失的主體是重婚的雙方當事人,(A)、(C) 只有丙一人而不合。
- 要件四,消滅的時點,只有 (D) 寫對。
記憶點
重婚例外有效的門票要兩個人一起買,前婚姻消滅的時鐘從後婚姻成立那一天起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法》第 988 條與第 988 條之 1 是民國 96 年增修的配套,源頭是司法院釋字第 362 號與第 552 號解釋對重婚一律無效的調整。在本題適用的版本裡,立法者把解釋意旨落成條文:重婚原則無效,但雙方當事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已因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消滅時,後婚姻例外有效。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但書有四個要件:其一,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其二,善意;其三,無過失;其四,信賴的客體是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本題把陷阱設在第一個要件上,用只有丙一人善意與甲丙二人均善意兩組敘述,測試考生有沒有讀到雙方當事人這三個字。同條其餘兩款處理的是欠缺法定方式與違反近親結婚的限制,與本題無關。
效力面的配套在《民法》第 988 條之 1,該條第 1 項把前婚姻消滅的時點定在後婚姻成立之日,而不是離婚判決確定之日;這個設計的作用在避免兩段婚姻之間出現無婚姻狀態的空窗,也使後婚姻的效力不致溯及。《民法》第 98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前婚姻消滅後的身分與財產效果因此循離婚的軌道處理。
前婚配偶的保護則走損害賠償。《民法》第 988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民法》第 988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乙的救濟因此不是主張兩個婚姻併存,而是向甲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賠償。可並列對照的是《民法》第 99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兩條各自處理不同場合的賠償,適用前提互不相同:前者以前婚姻因重婚例外有效而視為消滅為前提,後者以結婚無效或被撤銷為前提,而且都把無過失設為請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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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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