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80 題

法定財產制中,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夫或妻之財產不論屬於婚前或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所有
  2. B夫或妻之財產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視為婚後財產
  3. C夫或妻之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視為共有財產
  4. D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前財產

正解 A — 夫或妻之財產不論屬於婚前或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所有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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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以及條文用推定與用視為在效果上的差別。

正解理由

甲乙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5 條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該項把夫妻財產分成婚前與婚後兩類,而兩類都由夫或妻各自保有所有權,婚姻本身不使財產變成共有。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都由夫妻各自所有;分類的作用在日後計算剩餘財產差額的範圍,不在所有權歸屬。

  2. (B)

    錯誤。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時的效果是推定為婚後財產,而非視為婚後財產;推定容許當事人舉反證推翻。

  3. (C)

    錯誤。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效果是推定為夫妻共有,而非視為共有財產,也不發生共同財產制的效果。

  4. (D)

    錯誤。《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孳息被拉進婚後財產,並未留在婚前財產。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5 條適用法定財產制,本題相符。
  2. 要件二,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兩類而各自所有,(A) 落在這一格。
  3. 要件三,舉證不能時的效果是推定而非視為,(B)、(C) 各把效果寫錯一格。
  4. 要件四,婚前財產的孳息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視為婚後財產,(D) 的方向相反。

記憶點

法定財產制下,分類是為了日後算差額,不是為了改變歸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法》第 1017 條是民國 91 年夫妻財產制大修的產物。修正前的舊制把夫妻財產分為原有財產與特有財產,並設有聯合財產由夫管理的結構;修正後改以結婚時點為切線,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明定由夫妻各自所有。本題適用的版本即是修正後的條文。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含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分類與歸屬,第二層是時點舉證不能的處理,第三層是歸屬舉證不能的處理。本題的陷阱設在後兩層的法律效果用語上:條文兩次都用推定,而選項 (B)、(C) 都改寫成視為。推定是可以舉反證推翻的證據法上安排,視為則是擬制而不容反證,兩者在訴訟上的攻防位置完全不同。

易混淆之處是同一條的第 2 項與第 3 項。《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用的是視為,與第 1 項的推定恰好相對;命題者把第 2 項的效果搬到第 1 項、再把第 1 項的標的搬到第 2 項,就生出 (B) 與 (D) 兩個誘答。《民法》第 1017 條第 3 項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它處理的是改用法定財產制時改用前財產的定性,同樣用視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多半結合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分類,真正的戰場在這裡,而不在所有權歸屬。另一條常一併出現的是《民法》第 1018 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它把各自所有延伸到管理、使用、收益與處分四種權能,使法定財產制在婚姻存續中呈現分別財產的外觀;而婚姻一旦消滅,差額分配的計算才把兩人的婚後財產拉到一起比較。把婚姻存續中的分離與婚姻消滅時的結算分成兩個階段記,這一族題目就不會混;而兩個階段的連結點,正是婚後財產這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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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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