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人結婚時皆白手起家,結婚時兩人皆無任何財產。結婚前後兩人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 10 年後甲死亡,當時甲名下藉由婚後的勞力賺取,累積有 170 萬元財產,乙名下則藉由婚後的勞力賺取累積有 30 萬元財產。兩人並育有子女 A、B、C,甲死亡時其父母丙、丁皆健在。甲遺留下之170 萬元如何分配?
- A乙、A、B、C 各 42.5 萬元
- B乙 70 萬元,A、B、C、丙、丁各 20 萬元
- C乙 95 萬元,A、B、C 各 25 萬元
- D乙 85 萬元,丙、丁各 42.5 萬元
正解 C — 乙 95 萬元,A、B、C 各 25 萬元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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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配偶死亡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先後順序。
正解理由
甲乙結婚前後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5 條適用法定財產制。甲死亡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甲的婚後財產 170 萬元與乙的婚後財產 30 萬元,差額 140 萬元平均分配,乙先取得 70 萬元。甲的遺產因此只剩 100 萬元,由配偶乙與子女 A、B、C 四人均分,各得 25 萬元,乙合計 95 萬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該選項把 170 萬元直接由乙與 A、B、C 四人均分,漏掉《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所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一層。
- (B)
錯誤。甲有子女 A、B、C,父母丙、丁屬後順序繼承人,不與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時繼承,該選項讓丙、丁分得遺產並不正確。
- (C)
正確。乙先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取得差額之半數 70 萬元,再與 A、B、C 四人均分剩餘的 100 萬元各 25 萬元,乙共 95 萬元。
- (D)
錯誤。該選項既把乙可取得的差額算成 85 萬元,又讓丙、丁與乙同時分配;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時,父母不參與分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5 條適用法定財產制。
- 要件二,法定財產制關係因甲死亡而消滅,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計算雙方現存婚後財產的差額:170 萬元減 30 萬元等於 140 萬元,平均分配後乙得 70 萬元。
- 要件三,差額分配先於繼承,甲的遺產是 170 萬元扣除 70 萬元後的 100 萬元。
- 要件四,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均等,四人各 25 萬元,乙合計 95 萬元。
記憶點
配偶先拿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剩下的才是遺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是民國 74 年增訂、91 年移入法定財產制、並於 101 年再修正的條文。本題適用的版本在第 1 項本文後接兩款除外財產,《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慰撫金。」本題甲、乙名下的財產都明寫是婚後以勞力賺取,兩款除外事由都不發生,差額就是 170 萬元與 30 萬元之差。
要件拆解上,該項本文有四個要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差額平均分配。本題把每個要件都簡化到最乾淨的狀態:結婚時雙方皆無財產,婚前財產為零;財產全部來自婚後勞力,全額都是婚後財產;題目未提債務,扣除項為零。命題者真正要測的是考生會不會漏掉這一層,而 (A) 就是留給漏掉它的人。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本題未提顯失公平的情事,也未涉及請求權的讓與或繼承,兩項都不發生作用,但它們是同一條最常見的延伸考法;《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4 項另設二年與五年的時效規定,也常被單獨命題。
繼承一側的計算順序則是先確定遺產範圍再定應繼分。本題的繼承人是配偶乙與子女 A、B、C 四人,父母丙、丁因有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而不參與;四人的應繼分均等,平分 100 萬元各得 25 萬元,再把乙的 70 萬元差額加回來,就是 (C) 的 95 萬元。這個兩階段的算式,是本題唯一的正解路徑。另可一併記住《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本文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它防的是一方在婚姻將盡時掏空婚後財產,與本題的基本算式屬同一組;本題沒有這類處分,所以差額直接以名下現存的婚後財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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