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生前因丙結婚給與 50 萬元;因丁結婚給與 40 萬元;因戊營業而給與 100 萬元;於乙出國旅遊時給與 20 萬元。關於歸扣權利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為歸扣權利人,丙、丁、戊則否
  2. B乙、丁為歸扣權利人,丙、戊則否
  3. C乙、丙、丁為歸扣權利人,戊則否
  4. D乙、丙、丁、戊均為歸扣權利人

正解 D — 乙、丙、丁、戊均為歸扣權利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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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生前特種贈與歸扣的標的範圍,以及誰是歸扣的權利人。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歸扣的效果是把贈與價額加回應繼遺產,利益歸於全體繼承人;而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受贈的繼承人仍以扣除後的應繼分參與分割。乙、丙、丁、戊均為甲之繼承人,四人都是歸扣權利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乙固然是歸扣權利人,但丙、丁、戊同為甲之繼承人,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歸扣後的應繼遺產也由他們分割,他們一樣是權利人。

  2. (B)

    錯誤。該選項把丙與戊排除在外。丙因結婚受贈、戊因營業受贈,都落在《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所寫的原因,這使他們成為歸扣的義務人,但不使他們喪失繼承人地位。

  3. (C)

    錯誤。該選項把戊排除在外。戊因營業受贈,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同為歸扣標的,而戊身為繼承人仍參與分割。

  4. (D)

    正確。四人都是甲之繼承人,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歸扣的利益及於全體繼承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受贈人須為繼承人,本題乙為配偶、丙丁戊為子女,四人皆是。
  2. 要件二,贈與原因須為結婚、分居或營業:丙 50 萬元、丁 40 萬元、戊 100 萬元三筆相符,乙出國旅遊 20 萬元不在其內。
  3. 要件三,贈與須在繼承開始前所為。
  4. 要件四,效果是加回應繼遺產並於分割時自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權利面及於全體。

記憶點

歸扣問的是誰受贈與為什麼受贈;受贈的人不因此退出繼承,歸扣權利人就是全體繼承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法》第 1173 條的規範目的在維持繼承人間的公平。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給與某一繼承人財產,性質上被推定為應繼分的提前給付,所以分割遺產時要先把它加回應繼遺產,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裡扣掉。條文在民國 74 年修正時把舊文字調整為現行的應繼遺產,本題適用的版本即是修正後的文字。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有四個要件:受贈人是繼承人、贈與發生在繼承開始前、贈與原因限於結婚、分居或營業、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本題在第三個要件上設陷阱:甲給乙 20 萬元的原因是出國旅遊,三種原因的清單裡沒有它,所以乙不是歸扣義務人。命題者接著用歸扣權利人這個提問方式,測驗考生會不會把義務人與權利人混為一談。

權利人一側要從扣除機制反推。《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扣除是在遺產分割時進行,參與分割的是全體繼承人,因此歸扣所回復的應繼遺產,利益及於每一個繼承人,包含受贈的那幾位在內。丙、丁、戊雖然各自是某一筆贈與的歸扣義務人,但他們對其他人所受的贈與仍是權利人;把他們寫成不是歸扣權利人的 (B)、(C) 兩個選項,就是在這一點上被排除。《民法》第 1173 條第 3 項規定:「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它決定加回的金額以贈與時為準,而不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市價為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與夫妻剩餘財產的追加計算並列出題。《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本文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兩者都是把生前的財產移動加回來計算,但歸扣維護的是繼承人之間的公平,追加計算維護的是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額,權利人與計算基礎都不同。另可對照《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它的權利人是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與歸扣恰成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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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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