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 本卷 80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B 車、在 C 銀行的存款 100 萬元。繼承人為成年子女乙、丙、丁共三人,尚未完成遺產分割。設下述之第三人戊為惡意(知悉遺產繼承人為乙、丙、丁三人),乙、丙共同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立即確定有效?

  1. A將 A 地出售予第三人戊,並移轉 A 地所有權予戊
  2. B將 B 車出售予第三人戊,並移轉 B 車所有權予戊
  3. C提領 C 銀行內的存款 100 萬元
  4. D將各自對遺產三分之一之應繼分出售予第三人戊,使遺產為丁、戊共有

正解 A — 將 A 地出售予第三人戊,並移轉 A 地所有權予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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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以及部分繼承人處分遺產中個別標的的效力。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乙、丙、丁對 A 地、B 車與存款都是公同共有,處分原則上須全體同意。A 地不同: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處分,《土地法》另設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並及於公同共有,乙、丙是三名共有人中的二人,其出售與移轉因而立即確定有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A 地是土地,其處分得依《土地法》關於共有不動產處分的多數決規定為之,乙、丙二人所為的出售與移轉立即確定有效。

  2. (B)

    錯誤。B 車是動產,不在前述多數決規定的範圍內;依《民法》第 1151 條,B 車為三人公同共有,乙、丙二人的處分欠缺丁的同意,且戊為惡意,無從主張善意受讓的保護。

  3. (C)

    錯誤。對 C 銀行的存款債權依《民法》第 1151 條同為三人公同共有,乙、丙二人提領 100 萬元是對公同共有債權的處分,欠缺丁的同意。

  4. (D)

    錯誤。乙、丙出售的是各自的應繼分,標的是公同共有關係中的潛在份額,依《民法》第 1151 條的結構,不因二人的買賣而立即改成丁、戊共有。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繼承人有數人且尚未分割遺產,依《民法》第 1151 條成立公同共有。
  2. 要件二,處分人是三人中的二人,未得全體同意。
  3. 要件三,標的性質決定有無多數決的特別規定可用:A 地是土地,B 車、存款債權與應繼分都不是。
  4. 要件四,戊為惡意,善意受讓的保護不發生。

記憶點

遺產在分割前是公同共有,處分原則上要三個人一起;土地另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是本題唯一的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法律關係分成兩層。第一層是《民法》第 1151 條所建立的公同共有:繼承開始後到遺產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全部公同共有,而不是對個別標的各有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這一層決定了乙、丙二人對 A 地、B 車與存款的處分,都屬於未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的處分,原則上效力不確定。

第二層是處分效力的例外。共有不動產的處分,《土地法》就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並及於公同共有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打破少數共有人對不動產利用的僵局。考生複習時要記得的是:動產、債權與應繼分都不在這個特別規定的射程內,所以 (B)、(C)、(D) 回到全體同意的原則;而這個制度的多數決門檻,是本題真正的複習重點。

與本題相鄰而容易混淆的是應繼分的性質。《民法》第 1144 條柱句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規定:「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這一條處理的是分割時的計算比例,而不是物權法上的應有部分。應繼分不能等同於共有物的應有部分,所以乙、丙把各自的應繼分出售,不會像共有人處分應有部分那樣立即使第三人取得共有人地位,這正是 (D) 的陷阱所在。

還要注意受讓人主觀狀態在本題的位置。題目特別設定戊為惡意,目的是把善意受讓的討論先排除:B 車若由無處分權人讓與,受讓人須為善意才可能受保護,而戊知悉繼承人為乙、丙、丁三人,保護的前提不存在。(A) 之所以成立,靠的不是戊的善意,而是共有不動產處分的多數決規定,這是本題最需要分辨清楚的一步。最後要提醒的是,本題問的是何者立即確定有效,而不是何者有效;未得全體同意的處分並非自始確定無效,其效力是否確定,仍取決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事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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