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案判決發生既判力後,下列敘述之何項事實主張,為既判力所未遮斷?
- A在某買賣價金給付請求事件,於起訴前被告已為清償之事實
- B在原告基於買賣契約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價金之事件,該當於買賣契約為無效之事實
- C在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之租賃關係存在之事件,就該租賃關係已於起訴日經終止權人行使終止權之事實
- D在原告甲對被告乙訴請返還借款事件,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對該借款債權為抵銷之事實
正解 D — 在原告甲對被告乙訴請返還借款事件,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對該借款債權為抵銷之事實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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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既判力之基準時,以及基準時後發生之抵銷事實是否受既判力遮斷。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既判力所確定者是訴訟標的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的狀態,因此基準時前已存在而當事人得提出之事實,縱未提出亦被遮斷;基準時後才發生的事實則不在其內。本選項所設之抵銷發生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後,既非基準時前已存在之事由,其成立與否亦未經裁判,故不受既判力遮斷。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起訴前已為清償之事實,發生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屬基準時前之事由,為既判力所遮斷,錯。
- (B)
買賣契約無效之事實,係自始存在而於基準時前即得主張之事由,為既判力所遮斷,錯。
- (C)
終止權於起訴日行使之事實,同樣發生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為既判力所遮斷,錯。
- (D)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為抵銷,屬基準時後之新事實,未為既判力所遮斷,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有確定之終局判決;
- 要件二,所主張之事實涉及該經裁判之訴訟標的;
- 要件三,該事實發生或得主張之時點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
- (A)(B)(C)三項之事實都發生於基準時之前,三個要件齊備而被遮斷;
- (D)項之抵銷發生於基準時之後,要件三不具備,因此不受遮斷,債務人仍得另行主張。
記憶點
既判力畫的那條線是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線前的事由被吃掉,線後的事由還活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兩項分別處理兩件事。第 1 項把既判力的客體限定在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所以遮斷效的範圍先由訴訟標的決定;第 2 項則是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抵銷本屬防禦方法而非訴訟標的,立法者特別為它開了一格既判力,但要件是已經裁判且範圍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本題(D)的抵銷既在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為之,根本未經裁判,第 2 項也用不上,雙重落空於既判力之外。
二、基準時為何落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條文把新事實得否提出與審級的言詞辯論終結時點綁在一起,這正是既判力基準時設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的制度理由:當事人能提出攻防的最後時點,就是判決所能確定狀態的最後時點。
三、易混淆條文並列。基準時後的情事變更另有專門的出口,《民事訴訟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該項把基準時後的新情事導向更行起訴,而不是推翻原判決;要推翻原判決本身,走的則是同法第 496 條第 1 項各款之再審事由。三條各管一層:《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定既判力的客體,同法第 397 條處理基準時後之情事變更,同法第 496 條處理判決本身的瑕疵。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抵銷抗辯經裁判者既判力範圍多大,答案在《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或以形成權行使時點命題,如選項(C)的終止權若改為基準時後才行使,結論即隨之翻轉。另一種考法是把第二審提出新攻防的限制一併考進來,《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同條第 2 項並要求當事人就但書各款事由釋明,可見基準時前未提出之事由縱然在第二審也不易補救,這正是遮斷效在程序上的前置配套。判斷時先定基準時,再定事實發生時點,順序不要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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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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