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
- A在以債權請求為訴訟標的之情形,其特定所需原因事實之記載
- B關於定審判權所需原因事實之表明
-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 D在有選定當事人之情形,其選定人之表明
正解 A — 在以債權請求為訴訟標的之情形,其特定所需原因事實之記載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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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起訴狀之應記載事項與宜記載事項之區別。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柱句與各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債權請求為訴訟標的時,該債權須藉原因事實始能特定,該等原因事實之記載正落在第 2 款之內,屬應記載事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特定債權請求所需之原因事實,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屬應記載事項,對。
- (B)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該項逐字所列者為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未及於審判權;定審判權所需原因事實既不在第 1 項三款之內,即非應記載事項,錯。
- (C)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屬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1 項第 1 款列為準備書狀記載事項,在訴狀僅屬宜記載,錯。
- (D)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應表明者為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選定當事人時本件當事人為被選定人,選定人非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錯。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該事項是否列於《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之三款;
- 要件二,若未列於該三款,是否落在同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宜記載事項。
- (A)項之原因事實列於第 1 項第 2 款,要件一即成立;
- (C)項落在第 3 項而只具備要件二;
- (B)項之審判權不在第 1 項三款,亦不在第 2 項所列之管轄及程序事項;
- (D)項之選定人既不在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列,亦非該條所定事項。
記憶點
訴狀的鐵三角是當事人、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聲明,其餘多半只是宜記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應與宜的法律效果差在哪。《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所定三款是程式要件,欠缺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得以裁定駁回;同條第 2 項與第 3 項的宜記載事項欠缺時,不發生起訴不合程式的效果,最多由審判長依同法第 199 條第 2 項發問曉諭令其補充。本題四個選項其實是一張三分表:選項(A)落在應記載,(C)落在宜記載,而(B)的定審判權所需原因事實與(D)都不在該條射程——第 2 項逐字所列者僅為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未及於審判權。
二、要件拆解。第 1 項第 2 款把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綁在一起寫,原因在於債權請求的同一性無法單憑權利名稱辨別:同一當事人之間可能有數筆借款、數筆價金,要靠發生時間、金額、契約等原因事實才特定得出來。這也是同法第 244 條第 4 項前段允許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先表明最低金額的前提:聲明可以浮動,原因事實範圍不能浮動。
三、易混淆條文並列。《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1 項柱句與第 1 款規定:「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2 項則規定被告答辯狀之應記載事項。注意這裡的應記載是對準備書狀而言,與訴狀的宜記載並不衝突:同一事項在不同書狀裡的記載義務強度可以不同,這正是選項(C)的陷阱所在。另《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所定八款是一切當事人書狀的共同要求,與《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是一般與特別的關係。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兩者合讀可知先命補正是原則。另常問訴狀與準備書狀之記載義務有何不同,答案在《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3 項與同法第 266 條第 1 項的對照;亦有拿《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2 項的管轄事項去考管轄錯誤是否致起訴不合程式,答案是否定的,應走移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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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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