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當事人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為由,聲請法院裁定在該犯罪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法院尚未裁定准許前,當事人依法仍有如期到場為言詞辯論之義務
- B當事人兩造均經合法通知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而無正當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 C兩造當事人於某日向受訴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如原告於 1 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經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不到,應視為撤回其訴
- D當事人不遵審判長所命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他造亦不遵期墊支費用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期 4 個月仍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正解 C — 兩造當事人於某日向受訴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如原告於 1 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經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不到,應視為撤回其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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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意停止、擬制合意停止與因費用未預納而停止,三種情形所生之效果。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本題兩造先陳明合意停止,原告已於 1 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其後經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而兩造仍遲誤不到,所生效果是再度視為合意停止,須再經四個月不續行訴訟才視為撤回其訴。本選項把效果直接寫成視為撤回其訴,與該項所定之階段不同。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以法院裁定為要件,裁定前當事人依法仍有如期到場辯論之義務,對。
- (B)
此項敘述與《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之擬制合意停止及同條第 2 項之依職權續行訴訟相符,對。
- (C)
原告既已於 1 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其後兩造遲誤不到之效果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之視為合意停止,此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 (D)
《民事訴訟法》第 94-1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配合同條第 1 項但書之視為合意停止,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兩造曾陳明合意停止;
- 要件二,是否於四個月內續行訴訟,本題原告於 1 個月內已聲請續行;
- 要件三,續行後兩造是否再次陳明合意停止。
- 本題要件三不具備,原告走的是聲請續行,故其後遲誤不到之效果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的擬制合意停止。
記憶點
遲誤期日先換來一次停止,要撤回還得再等四個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條並列才看得出效果的層次。《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後段之所以能直接跳到視為撤回,前提是當事人再次陳明合意停止;本題原告走的是聲請續行訴訟,這個前提並不具備,所以回到同法第 191 條第 1 項。選項(C)的陷阱正在於把《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後段的效果,誤植到同法第 191 條第 1 項的事實上。
二、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該條把擬制合意停止拆成兩步:第 1 項是發生,要件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第 2 項是解消,要件為法院認為必要而依職權續行訴訟,而解消之後若兩造仍遲誤不到,才跳到視為撤回。兩步之間有一個四個月的時間軸,考題常在這個時間軸上動手腳。
三、易混淆條文並列。《民事訴訟法》第 94-1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同條第 2 項前段另規定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者續行其訴訟程序。把它與同法第 191 條並讀,可知立法者對「視為合意停止」設計了兩種觸發事由,一是遲誤期日,二是費用未預納,而兩者的後續時程都是四個月。至於同法第 183 條的裁定停止則完全不同,它不是擬制而是法院的裁量處分。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群常改問法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各種法定事由,此時須把《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第 182 條之 2 與第 183 條並列;或問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之區別,此時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以下。作答時先辨停止的發生方式是當然、裁定還是擬制,再問效果是暫停還是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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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