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3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第一審法院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原告得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2. B第一審法院依原告備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被告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認原告(被上訴人)之備位請求為無理由時,應審理原告(被上訴人)之先位請求
  3. C原告甲依據 A、B 兩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命被告乙給付 300 萬元,第一審判決認 A 請求權有理由,為甲勝訴之判決。乙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 A 請求權無理由時,應審理 B 請求權有無理由
  4. D甲依據買賣契約起訴請求乙移轉 A 地所有權,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乙抗辯甲尚有價金 300 萬元未給付,第二審法院判命乙應於甲給付 300 萬元之同時,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甲僅就命其給付逾 100 萬元部分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認甲之上訴有理由時,應將第二審判決全部廢棄發回

正解 B — 第一審法院依原告備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被告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認原告(被上訴人)之備位請求為無理由時,應審理原告(被上訴人)之先位請求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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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二審審理範圍受上訴聲明之限制,及兩種訴之合併的差異。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第一審依備位聲明為原告勝訴判決,同時即已駁回其先位請求;原告對該先位敗訴部分既未上訴,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為附帶上訴,該部分即不在第二審之上訴聲明範圍內。第二審認備位請求無理由時,所能為者是廢棄原判決並駁回備位請求,而非逕行審理先位請求。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原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仍得提起附帶上訴,對。

  2. (B)

    原告未就先位請求聲明不服,第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不得逾上訴聲明範圍而審理之,此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3. (C)

    A、B 兩請求權係就同一 300 萬元給付擇一判命,乙就該 300 萬元之給付聲明不服,B 仍在上訴聲明範圍內,第二審認 A 無理由時應審理 B,對。

  4. (D)

    同時履行判決之兩造給付互為對待,甲就命其給付逾 100 萬元部分之上訴有理由時,對待給付部分無從單獨維持,依《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2 項第三審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原判決就何部分為不利於何人之裁判,本題先位請求對原告不利、備位請求對被告不利;
  2. 要件二,該部分有無人聲明不服,本題先位部分原告未上訴亦未附帶上訴;
  3. 要件三,第二審之廢棄變更以上訴聲明範圍為界。
  4. 先位請求缺要件二。

記憶點

第二審只能在有人聲明不服的範圍內動刀,沒人上訴的那一半不會自己跑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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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種合併的差異在訴訟標的的個數。選擇合併是數請求權指向同一給付,聲明單一,訴訟標的的外延由該給付界定,所以被告就該給付上訴,其餘請求權基礎亦隨之進入第二審,這是選項(C)成立的理由。預備合併則是先位與備位兩個聲明、兩個訴訟標的,第一審依備位聲明判決時,對先位請求已為駁回之裁判,兩者各有各自的勝敗與上訴權人。選項(B)的錯誤就在於把預備合併當成選擇合併處理。

二、要件拆解與配套條文。《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把第二審的廢棄變更權限綁在上訴聲明範圍上;同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附帶上訴正是被上訴人把自己敗訴部分拉進第二審的工具,原告若要讓先位請求受審,這就是條文給的路。同法第 459 條第 3 項另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提醒考生上訴權的處分有不可逆的一面。

三、第三審的對應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478 條第 1 項柱句與各款則規定第三審廢棄原判決後應自為判決之情形,其第 5 款為「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2 項規定:「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選項(D)所處理的同時履行判決,因兩造給付互為對待而具不可分性,落在同條第 2 項的必要情形。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預備合併之先位請求於被告對備位勝訴判決上訴後是否隨同移審,條文並未逐字規定,歷來有移審與不移審兩種看法,本題採取的是以上訴聲明範圍為界的立場。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選擇合併還是預備合併,再看有無附帶上訴,兩個步驟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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