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上訴人委任某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如未於提起上訴後之法定補正期間內補正,原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 B對於第一審判決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C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原審裁定限期命其補繳,上訴人嗣又減縮其上訴聲明,然未於限期內繳交任何裁判費者,原審法院應依其減縮後之聲明再次裁命補繳裁判費,倘仍未遵期補繳,始可裁定駁回其上訴
- D訴訟經第三審法院為發回判決者,上訴人於發回後之第二審程序,不得擴張上訴聲明
正解 A — 上訴人委任某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如未於提起上訴後之法定補正期間內補正,原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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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審上訴未表明理由之處理,及發回後得否擴張上訴聲明。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該項把毋庸命其補正寫進條文,是第三審上訴理由之特別規定;上訴人雖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仍受該項拘束,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理由書者,原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所定毋庸命補正而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情形,對。
- (B)
《民事訴訟法》第 465 條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未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本選項稱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錯。
- (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再行先命補正之程序,該條經同法第 481 條準用於第三審;原審既已限期命補繳,嗣後減縮聲明不使原審再生一次命補繳之義務,錯。
- (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發回或發交後所禁止者是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與上訴人擴張其上訴聲明並非同一件事,錯。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提起第三審上訴而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 要件二,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 要件三,條文是否要求先命補正。
- 本題要件一、要件二具備,而《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就要件三給的答案是毋庸命其補正,故得逕以裁定駁回。
記憶點
第三審的上訴理由是自己要在二十日內送上來的,法院沒有義務先提醒你。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期間起算。《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同條第 2 項柱句與各款則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之上訴理由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未於上訴狀表明者,走同法第 471 條第 1 項的二十日補提;同條第 4 項另規定:「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這一項是期間起算的特別規定,考題常在此設陷阱。
二、為何第三審不必先命補正。第二審的通則是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442 條第 3 項則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並規定:「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第三審程序依同法第 481 條準用前章規定,而該法第 481 條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而《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就理由書另設毋庸命補正之特別規定,特別規定優先於通則,這就是選項(A)的結構理由。
三、律師強制代理與本題的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4 項對未委任者定有先命補正與裁定駁回。本題上訴人已委任律師,強制代理的要件本身沒有問題,但這並不會讓《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的二十日期間變寬,兩者管的是不同的合法性要件。
四、發回後的程序性質。發回或發交後的程序回到第二審,《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該項但書就發回後明文禁止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對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則未作相同處理,選項(D)把兩者混為一談。本題就上訴人於發回後得否擴張上訴聲明一事,條文並未正面規定,屬須借助實務見解判斷的部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