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訴人撤回其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兩造都上訴後,原告撤回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之上訴程序中,原告不得再就原判決其敗訴部分聲明上訴
- B原告上訴後,被告提起附帶上訴,原告撤回上訴,須得被告同意
- C原告上訴,在收到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後具狀撤回上訴,翌日反悔,又具狀撤回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第二審法院應續行訴訟行為而辯論及判決
- D原告撤回上訴後,法院應退還其所繳納第二審之全部裁判費
正解 B — 原告上訴後,被告提起附帶上訴,原告撤回上訴,須得被告同意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撤回上訴之要件、效果,以及撤回後之裁判費退還比例。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原告上訴後被告已提起附帶上訴,原告若再撤回其上訴,即落在該項但書之情形,須得被告同意始生撤回之效力。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原告撤回上訴後,於被告之上訴程序中仍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錯。
- (B)
被告已為附帶上訴,原告撤回上訴須得其同意,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但書,對。
- (C)
《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規定:「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撤回一經生效即發生喪失上訴權之效果,不因翌日具狀反悔而回復,第二審法院無從續行辯論及判決,錯。
- (D)
《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可退還者為三分之二而非全部,錯。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撤回之時點在終局判決前,本題原告於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前後具狀,要件具備;
- 要件二,被上訴人是否已為附帶上訴,本題被告已為之;
- 要件三,有無被上訴人之同意。
- 本題要件三欠缺時撤回即不生效力,故撤回上訴須得被告同意。
記憶點
對方一提附帶上訴,你的上訴就不是自己想撤就能撤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四項各管一事。《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是撤回的時點與限制,時點是終局判決前,限制是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時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2 項處理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第 3 項是喪失上訴權的效果,第 4 項則規定同法第 26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準用,把撤回的方式、筆錄與異議期間接了過來。
二、為何撤回不能再撤回。《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3 項把喪失上訴權寫成撤回的法定效果,這個效果自撤回生效時發生,屬形成性的訴訟行為。同法第 262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其第 2 項規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經同法第 459 條第 4 項準用於撤回上訴。條文給的是撤回的方式與生效機制,並沒有為撤回再設一個回復的途徑,選項(C)正是在這一點上落空。
三、易混淆條文並列。附帶上訴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該條第 1 項以言詞辯論終結前為界並禁止發回發交後為之,同條第 2 項則明文把上訴期間屆滿、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三種情形都排除在障礙之外。把《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但書與同法第 460 條第 2 項並讀,可以看出立法者對附帶上訴的態度:它既是被上訴人的武器,也因此成為上訴人撤回的枷鎖,選項(A)與(B)正好是這一枚硬幣的兩面。
四、裁判費的退還。《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後段才是退還三分之二的規定,且附有三個月的聲請期間;同條第 2 項把這一套準用於撤回上訴或抗告。考題常把三分之二改寫成全部或二分之一,也常把三個月期間抽掉,作答時兩個數字都要核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