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乙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已屆清償期,卻仍未返還,據此向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等語,並提出有提領 80 萬元紀錄之存摺影本為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法院於裁定前,不得訊問乙
- B法院毋庸命甲提出借據影本或其他借款憑證
- C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若依法聲明異議,甲與乙得合意請求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
- D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時應附具理由
正解 D — 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時應附具理由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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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之聲請、裁定與債務人異議之方式。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條文逐字把不附理由四個字寫了出來,債務人提出異議既不以附具理由為要件,本選項要求異議時應附具理由,與該項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裁定前不訊問債務人,對。
- (B)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甲已提出有提領 80 萬元紀錄之存摺影本為釋明,法院毋庸另命其提出借據影本或其他借款憑證,對。
- (C)
《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視為起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當事人仍得以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對。
- (D)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不附理由即可提出,此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債務人已收受支付命令;
- 要件二,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
- 要件三,向發命令之法院為之;
- 要件四,無須附具理由。
- 本題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只要符合要件二與要件三即為合法,本選項額外加上附具理由這個條文所無的要件,因此敘述錯誤。
記憶點
支付命令的異議是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就可以提,理由留到後面的訴訟再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督促程序的流程與各階段條文。《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聲請之應表明事項在同法第 511 條第 1 項柱句與各款,其第 3 款為「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釋明要求在同條第 2 項;裁定方式在同法第 512 條;駁回在同法第 513 條第 1 項,該項並規定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駁回,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異議在同法第 516 條,效果在同法第 519 條。
二、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的異議有四個要素:客體得為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期間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方式為不附理由、對象為發命令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2 項另規定:「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異議可以撤回這一點也常被拿來命題。
三、異議之後走哪一條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把支付命令之聲請擬制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同條第 2 項則規定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擬制起訴後的程序種類回到標的金額:同法第 427 條第 1 項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簡易程序之界線,本題 80 萬元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但同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這正是選項(C)的依據,同條第 4 項另有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視為合意的擬制。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群常改問支付命令之聲請經駁回後可否抗告,答案在《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 2 項的不得聲明不服;或問債權人之釋明要到什麼程度,答案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另一種考法是拿同法第 516 條第 1 項的二十日不變期間與異議逾期之效果相連,作答時先確認期間性質為不變期間,即不容伸長或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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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