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電子製造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章程中並未有任何關於轉投資之規定。A 公司於投資 B 食品有限公司 2,000 萬元後,再以股東會決議投資 C 股份有限公司 2,500 萬元。今 A 公司擬投資 D 股份有限公司 100 萬元。以下是否需經股東會決議及其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次投資無需股東會決議,因本次投資金額未達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
  2. B本次投資無需股東會決議,因前次投資 C 公司時已有股東會決議
  3. C本次投資需股東會決議,因轉投資依法皆須由股東會決議
  4. D本次投資需股東會決議,因總投資金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

正解 D — 本次投資需股東會決議,因總投資金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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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3 條轉投資上限的計算對象是投資總額,且逾越上限的每一次投資都要股東會決議。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A 公司實收資本額 1 億元,百分之四十為 4,000 萬元;已投資 B、C 兩公司合計 4,500 萬元,加計本次 100 萬元後為 4,600 萬元,章程又未另設規定,即須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取得股東會決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柱句的判斷對象是投資總額,不是單筆投資金額;本次 100 萬元雖小,總額卻已越線。

  2. (B)

    錯誤。《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柱句所設之例外,係就使投資總額逾越上限之各該投資取得股東會決議;投資 C 公司時之決議不及於本次對 D 公司之投資。

  3. (C)

    錯誤。轉投資是否須經股東會決議,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柱句繫於投資總額有無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A 公司投資 B 公司 2,000 萬元時即未逾上限。

  4. (D)

    正確。加計本次投資後總額 4,600 萬元已逾 4,000 萬元,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本次投資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 A 公司對 B、C、D 三家公司均為有限責任股東;
  2. 要件二(所有投資總額)→ 2,000 萬元加 2,500 萬元加 100 萬元等於 4,600 萬元;
  3. 要件三(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1 億元的百分之四十為 4,000 萬元;
  4. 要件四(有無例外)→ 章程未另定,故須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經股東會決議。

記憶點

《公司法》第 13 條算的是投資總額而且逐次重算,上一次的股東會決議不會替下一次背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這一句其實包了兩個規範:分號之前是絕對禁止,公司不得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分號之後才是本題的戰場,處理有限責任股東的投資上限。該句所定之計算基數為本公司實收股本,計算對象則為所有投資總額,兩個用語都要逐字讀。

解除上限的方式有三種並列: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依各款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而《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出席數不足時可以改用這一組替代門檻,但不論走哪一組,都必須就本次投資另行取得一次股東會決議。

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本題把數字排得很巧。實收資本額 1 億元,上限 4,000 萬元;先投資 B 公司 2,000 萬元(未逾上限,無須決議),再投資 C 公司 2,500 萬元(總額 4,500 萬元已逾上限,故題目寫明以股東會決議為之),最後投資 D 公司 100 萬元。選項 (A) 用單筆金額比上限,選項 (B) 主張前次決議可以延用,選項 (C) 則走向另一個極端說轉投資一概須經股東會決議——三個誘答分別對應計算對象取錯、決議效力範圍取錯、射程過寬三種誤讀。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公司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常被拿來設計配股後總額是否重算的題目;《公司法》第 13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則是違反效果的考點,須留意該項寫的是損害賠償責任,而非逕行否定投資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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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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