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所訂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 3 億元,A公司已累積法定盈餘公積 1 億元,無其他公積,A 公司去年營運遭遇首次虧損共計 3,000 萬元,依公司法規定,A 公司今年可否分派現金予股東?
- A可以,最高可分派 2,500 萬元
- B可以,最高可分派 7,000 萬元
- C可以,最高可分派 7,500 萬元
- D不能分派
正解 D — 不能分派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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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虧損時不得分派股息紅利,且《公司法》第 241 條以公積發放現金以公司無虧損為前提。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 23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A 公司去年首次虧損 3,000 萬元且無盈餘,依這兩項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至於改以法定盈餘公積發放現金,《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以「公司無虧損者」為前提,A 公司既有虧損即無適用,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2,500 萬元係依《公司法》第 241 條第 3 項所定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計算而得,即 1 億元減去 7,500 萬元;該選項卻略過了《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的無虧損前提。
- (B)
錯誤。7,000 萬元係以法定盈餘公積 1 億元減去虧損 3,000 萬元而得,《公司法》第 241 條並無此種計算方式,且該條第 1 項柱句仍要求公司無虧損。
- (C)
錯誤。7,500 萬元為實收資本額 3 億元之百分之二十五,依《公司法》第 241 條第 3 項係計算可分派上限的扣除基數,而非可分派金額本身,且同樣未通過《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的無虧損前提。
- (D)
正確。A 公司既有虧損又無盈餘,依《公司法》第 23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不得分派;改以公積分派現金亦因《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的無虧損前提而不可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有無盈餘)→ A 公司去年虧損 3,000 萬元,無盈餘;
- 要件二(有無彌補虧損)→ 題示未見已彌補之記載;
- 要件三(能否改以公積分派)→ 《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以公司無虧損為前提,A 公司不符。
- 三者均不利於分派,故 A 公司今年不能分派現金予股東。
記憶點
《公司法》第 241 條的公積發放,先看有沒有虧損;虧損還在,百分之二十五的算式根本輪不到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走兩道關卡。第一道是盈餘分派,《公司法》第 2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 23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兩項合起來的順序是:先彌補虧損、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最後才談分派;而在無盈餘的年度,連討論的餘地都沒有。A 公司去年虧損 3,000 萬元,這一道就過不了。
第二道是公積的使用。《公司法》第 239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的原則是公積只能填補虧損,例外才是依《公司法》第 241 條發給新股或現金。而《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句首的「公司無虧損者」就是門檻。A 公司既有虧損,這一道也過不了,結論即為不能分派。
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三個誘答都是先算數字再忘記前提。《公司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本題實收資本額為 3 億元而非章程所訂資本額 5 億元,百分之二十五即 7,500 萬元,法定盈餘公積 1 億元超過的部分為 2,500 萬元——選項 (A) 算對了這一步卻跳過無虧損要件,選項 (C) 則把 7,500 萬元這個扣除基數誤當成可分派金額。命題者刻意同時給出章程資本額與實收資本額兩個數字,就是要測試考生知不知道該項的基數是實收資本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公司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常與本題併考提列義務的上限;《公司法》第 239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則考公積填補虧損的先後順序,須先用盈餘公積、不足時才輪到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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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