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本卷 70 題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請問:以下何項買回目的,符合公司法之規定?①轉讓股份予員工 ②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③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1. A①符合
  2. B①及③皆符合
  3. C②及③皆符合
  4. D①、②及③皆符合

正解 A — ①符合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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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公開發行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的法定目的,與《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適用主體的界線。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1 項,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而《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可知公司法所設的買回目的是轉讓予員工,即①。②與③則見於《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各款,而該項柱句以「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為主體,A 公司不該當,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①轉讓股份予員工,正是《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2 項所定之買回目的;②與③則見於《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其適用主體另有限制。

  2. (B)

    錯誤。③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買回並銷除股份,係《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情形,A 公司不在該項柱句所定之適用主體內。

  3. (C)

    錯誤。②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股權轉換之用,為《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情形;另依《公司法》第 262 條第 2 項,公司債附認股權者係由公司核給股份,與買回自己股份分屬兩事。

  4. (D)

    錯誤。②與③的適用主體依《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為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A 公司不該當,三者並非都符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 公司之屬性)→ 股票未公開發行,非《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所定之主體;
  2. 要件二(買回依據)→ 依《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1 項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收買,該項並保留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
  3. 要件三(買回目的)→ 依《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2 項須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
  4. 故僅①符合。

記憶點

未公開發行公司買回自己股份,依《公司法》第 167-1 條指向轉讓員工;股權轉換與銷除股份是《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給上市櫃公司的工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不得取得自己的股份,這是資本維持原則的具體展現,例外必須有明文。就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言,《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該項設了三道限制:決議機關為董事會特別決議、數量上限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金額上限為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買回之後的處置,《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這一項回過頭界定了買回的目的——轉讓於員工;《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則處理庫藏期間的權利狀態。

對照組是《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其柱句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柱句限定的主體是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這正是本題把 A 公司設定為股票未公開發行的用意:三個目的中,只有第一個在公司法上也找得到依據。

要件拆解與其他考法:兩個制度的數量上限也不同,《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是百分之十而非百分之五;處置期間亦有差異,《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4 項就第三款部分定為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其餘則為三年內轉讓。命題者常把百分之五與百分之十、三年與六個月交叉錯置,作答時須先確認公司屬性,再挑對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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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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