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因董事均已辭任,股東會亦無選任清算人,經該公司債權人聲請法院選派甲律師為清算人,下列關於 A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律師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2. B法院得因監察人聲請,將甲律師解任
  3. C甲律師之報酬由法院決定
  4. D甲律師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正解 A — 甲律師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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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其解任與報酬決定機關均為法院,股東會無從以決議解任。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甲律師係經 A 公司債權人聲請、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正落入該項所稱除外之情形,股東會不得以決議將其解任。選項稱甲律師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公司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甲律師既由法院選派,即不在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之列。

  2. (B)

    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323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監察人得聲請法院將甲律師解任。

  3. (C)

    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甲律師由法院選派,報酬即由法院決定。

  4. (D)

    敘述正確。《公司法》第 325 條第 2 項規定:「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甲律師之報酬自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清算人如何產生)→ 依《公司法》第 322 條第 1 項以董事為清算人,A 公司董事均已辭任、股東會亦未另選;
  2. 要件二(法院選派之要件)→ 《公司法》第 322 條第 2 項規定:「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3. 」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
  4. 要件三(解任與報酬)→ 甲既為法院選派,解任依《公司法》第 323 條第 2 項由法院為之,報酬依《公司法》第 325 條第 1 項由法院決定。

記憶點

法院派來的清算人,換人與付錢都回法院決定;股東會的解任權只及於不是法院選派的那一種。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清算人的產生方式,《公司法》第 3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原則是法定清算人,即董事;例外有三種:本法另有規定、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另選。都不能適用時,《公司法》第 322 條第 2 項規定:「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本題 A 公司董事全部辭任、股東會又未選任,正是這一項所稱之不能依前項規定定清算人,債權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乃選派甲律師。

解任的規定分成兩項,而分界線就在該清算人是不是法院選派的。《公司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公司法》第 323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第 1 項把股東會的解任權限縮在非法院選派的清算人,第 2 項則另設一種由法院解任的途徑,聲請權人是監察人或持股達一定期間與比例的股東。制度設計的道理很直接:既然是法院為保護利害關係人而選派,就不宜再由可能與清算利益相衝突的股東會片面撤換。

報酬的規定採同一個切分方式。《公司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公司法》第 325 條第 2 項規定:「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前者處理由誰決定報酬,後者處理報酬從哪裡支付,選項 (C) 與 (D) 分別對應這兩項,都與條文相符。

要件拆解與其他考法:本題四個選項其實只考一件事——甲律師的身分是法院選派,而這個身分同時決定了解任機關與報酬決定機關。命題者刻意在題幹寫明經該公司債權人聲請法院選派,就是把關鍵事實擺在最前面。常見的變化題會把事實改成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此時解任回到《公司法》第 323 條第 1 項由股東會決議,報酬則依《公司法》第 325 條第 1 項前段由股東會議定,四個選項的正誤會整組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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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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