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及員工酬勞之敘述,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 2 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 B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其形式可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並應由股東會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 C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 D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正解 B —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其形式可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並應由股東會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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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35-1 條員工酬勞的決議機關是董事會,不是股東會。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35-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該項把發給員工酬勞的決議權交給董事會特別決議,並課以向股東會報告之義務。選項稱應由股東會決議行之,機關與程序均與該項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依《公司法》第 234 條第 1 項,公司業務性質須二年以上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章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即該選項所述之建設股息。
- (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公司法》第 235-1 條第 1 項,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該選項此二部分固與該項相符,惟決議機關依《公司法》第 235-1 條第 3 項為董事會而非股東會。
- (C)
非本題所指之錯誤敘述。《公司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該選項係就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義務及其上限例外所為之敘述。
- (D)
敘述正確。依《公司法》第 239 條第 2 項,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分派依據)→ 依《公司法》第 235-1 條第 1 項須於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
- 要件二(累積虧損)→ 依該項但書應予彌補;
- 要件三(決議機關)→ 依《公司法》第 235-1 條第 3 項為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選項 (B) 在第三個要件上把機關寫成股東會。
記憶點
員工酬勞的比率寫在章程裡,發股票或現金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235-1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這一項有三個重點:其一,章程訂明是強制的;其二,基準是當年度獲利狀況,形式可以是定額或比率;其三,但書要求先彌補累積虧損。接著《公司法》第 235-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決議機關明定為董事會,而且是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特別決議,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選項 (B) 把前半段抄對、後半段換成股東會的特別決議門檻,屬於典型的條文對而機關錯之誘答。要辨識這一族,關鍵是把《公司法》第 235-1 條第 3 項的決議機關單獨記住:員工酬勞的發放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與股息紅利須經股東會決議的分派機關並不相同。另可留意《公司法》第 235-1 條第 4 項規定:「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與《公司法》第 235-1 條第 5 項規定:「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後者常被拿來考適用範圍。
其餘三個選項分屬公司會計章的三個不同制度,可以並列記憶。《公司法》第 234 條第 1 項所定之建設股息,是在公司尚未開始營業時例外允許分派股息,要件包括業務性質需二年以上準備、經主管機關許可、章程有規定;其配套為《公司法》第 23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公司法》第 237 條第 1 項處理法定盈餘公積的強制提列,比率為百分之十,並以但書設有停止提列的上限;《公司法》第 239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與《公司法》第 239 條第 2 項則處理公積的用途與填補虧損的先後順序。三者合起來,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會計章最常被出題的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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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