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為 60 萬股,甲當選董事時持股 1 萬股。就任董事後,深覺公司前景可期再買進 20 萬股,但事後因家人緊急就醫需龐大金錢支出,遂出賣持股 10 萬股。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前開出售股份行為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因甲係為緊急醫療需求出售持股,故不影響其董事資格
- B因甲轉讓 10 萬股已超過選任當時持股 1 萬股之半數,故董事當然解任
- C因甲轉讓 10 萬股後實際持股數仍高於選任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故不影響其董事資格
- D因甲轉讓 10 萬股已超過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十分之一,故董事當然解任
正解 C — 因甲轉讓 10 萬股後實際持股數仍高於選任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故不影響其董事資格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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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董事當然解任的比較基準。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如何操作這個比較:實務上是以變動後之實際持股數,與選任當時持股數額之二分之一相比較。甲選任當時持有 1 萬股,其二分之一為 5 千股;甲買進 20 萬股後出賣 10 萬股,實際持股尚有 11 萬股,故不生當然解任之效果,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所定之當然解任,係以持股數額之比較為斷,該條並未就緊急醫療需求等動機設有免除事由;甲之所以不解任,理由不在動機。
- (B)
錯誤。甲出賣 10 萬股固多於選任當時持股 1 萬股之半數,惟依實務見解,《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的比較對象是變動後之實際持股,甲尚有 11 萬股,不生當然解任。
- (C)
正確。甲出賣後實際持股 11 萬股,仍高於選任當時持股之二分之一即 5 千股,依實務見解就《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之操作,不影響其董事資格。
- (D)
錯誤。《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的基準是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而非已發行股份總數十分之一,該選項另立了條文所無的標準。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適用主體)→ A 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甲為董事;
- 要件二(任期中轉讓)→ 甲買進 20 萬股又出賣 10 萬股;
- 要件三(比較基準)→ 依實務見解,以變動後實際持股 11 萬股與 5 千股相比。
- 實際持股高於該基準,《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的當然解任效果不發生。
記憶點
董事持股當然解任,先算選任當時持股的一半當門檻,再看任期中變動後手上還剩多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這一段文字的射程要逐字拆:適用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的董事,時點在任期中,基準是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效果是當然解任,不待公司或主管機關另為意思表示。
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難點在於條文只就轉讓數額與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作比較,卻沒有交代董事在任期中另有買進時該怎麼算。單看字面,甲出賣 10 萬股顯然超過選任當時 1 萬股的二分之一,答案似乎應是當然解任;但實務見解在操作這一段時,是把董事任期中的增減一併計入,改以變動後的實際持股數與選任當時持股數額之二分之一相比,只要實際持股仍高於該門檻,即不生當然解任之效果。理由在於該項的規範目的是確保董事維持一定的股份持有以與公司利益一致,而不是機械地計算單筆賣出的數量。這正是條文字面推不出結論、必須靠實務見解分辨的題型。
要件拆解與配套規定:《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這是計算基準的來源;《公司法》第 197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正是把任期中的增減納入公示,與上述實務操作互相呼應;《公司法》第 197 條第 3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該項處理的是就任前與停止過戶期間,效果是當選失其效力而非當然解任,兩者的時點與效果都不相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拿已發行股份總數十分之一這個數字來設誘答,如本題選項 (D);也常改考《公司法》第 197-1 條的董事股份設質,該條就設質股數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的部分,設有表決權不予計算的效果,與當然解任並不相同,作答時要分清楚究竟是解任還是表決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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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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