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B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C於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有約定下,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給付
- D我國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再保險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正解 D — 我國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再保險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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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再保險的當事人關係(《保險法》第 40 條至第 42 條),以及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選項 (A)(C) 分別與這兩條相符,選項 (B) 則對應《保險法》第 42 條。至於選項 (D),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我國司法實務對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適用的見解;實務見解採肯定說,該選項所述與之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依《保險法》第 41 條,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
- (B)
敘述正確。依《保險法》第 42 條,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被保險人之義務,兩個契約各自獨立。
- (C)
敘述正確。依《保險法》第 40 條但書,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有此約定時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給付。
- (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我國司法實務見解肯認再保險人於給付再保險金後,得本於《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定保險代位之法理向第三人求償,而非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當事人)→ 再保險契約之當事人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故依《保險法》第 41 條、第 40 條,保險費與賠償請求原則上不及於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 要件二(獨立性)→ 依《保險法》第 42 條,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給付為由拖延;
- 要件三(代位)→ 依實務見解,再保險亦有《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之適用。
- 故選項 (D) 錯誤。
記憶點
再保險的兩個契約各走各的,但代位求償這件事,實務上並沒有把再保險排除在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再保險是保險人為分散自己承保風險而再向他保險人投保的制度,其結構是兩個獨立的契約:原保險契約存在於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再保險契約存在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保險法用三條規定把這個各自獨立的原則寫死。
《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這是從保險費的方向切斷;《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這是從賠償請求的方向切斷,並以但書保留當事人以約定打通的空間,選項 (C) 正是踩在這個但書上;《保險法》第 42 條規定:「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則是從抗辯的方向切斷,避免原保險人把再保險人的違約風險轉嫁給被保險人。三條合起來,就是再保險最常被出題的骨架。
實務見解的位置:選項 (D) 問的是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這一點在條文上找不到直接答案。《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該項的文義是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而設,並未特別排除再保險。我國司法實務見解採肯定說,認為再保險人於給付再保險金後,得循代位之法理向應負責之第三人求償,因此選項 (D) 稱實務認為再保險無保險代位之適用,與實務見解相反。作答時要記得,本題的四個選項裡有三個可以逐字對條文,只有這一個必須靠實務見解分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再保險常與共同保險、複保險放在一起比較——共同保險是數保險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共同承保,複保險是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約,兩者的當事人結構都與再保險不同。命題者也常改考《保險法》第 40 條但書的直接請求權,測試考生是否記得需要「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兩份契約都有約定才行,只有一份約定並不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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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