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定額保險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2. B為避免事故時發生爭議,財產保險多為定值保險
  3. C因人身無價,人身保險均為不定值保險與不定額保險
  4. D財產保險契約之功能在填補損失

正解 D — 財產保險契約之功能在填補損失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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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定值保險與定額保險之區別,以及財產保險的損失填補功能。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該項以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並設賠償金額上限,正是財產保險損失填補功能的體現;《保險法》第 72 條所定之不得超額承保亦本於同一旨趣,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保險法》第 50 條第 3 項規定:「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該選項把定值保險契約的定義冠在定額保險之上,名詞錯置。

  2. (B)

    錯誤。依《保險法》第 73 條第 1 項,定值須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約定;未經約定價值者則依《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此為財產保險之常態,該選項與此不符。

  3. (C)

    錯誤。《保險法》第 102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人壽保險即屬定額保險;該選項稱人身保險均為不定值保險與不定額保險,範圍過寬。

  4. (D)

    正確。依《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未約定價值者按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且不得超過保險金額,財產保險契約之功能即在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所受之損失。

涵攝步驟

  1. 判準一(定值與不定值之分)→ 依《保險法》第 50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差別在契約所載者係一定之價值,抑或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
  2. 判準二(定值與定額之分)→ 定值係就財產保險標的之價值預為約定,定額則指給付金額固定而不以實際損失為準;
  3. 判準三(財產保險之功能)→ 依《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按實際價值計算並以保險金額為上限,即損失填補。
  4. 故選項 (D) 為正確敘述。

記憶點

定值談的是財產的價值先講好,定額談的是理賠金額不看損失;財產保險未約定價值時填補實際損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保險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保險法》第 50 條第 3 項規定:「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這一條把分類的判準寫得很清楚:看契約有沒有事先把保險標的的價值定下來。定額保險則是另一組概念,指的是給付金額固定,不以事故發生後的實際損失為計算基礎,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是典型。選項 (A) 把定值保險的定義搬給定額保險,正是混用了這兩組概念。

財產保險的計算規則見於《保險法》第 73 條。《保險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保險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第 2 項與第 3 項並列,可以看出定值是例外、須經約定,不定值才是原則;選項 (B) 稱財產保險多為定值保險,與這個原則例外關係相反。

損失填補功能的條文基礎,除《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的實際價值與保險金額上限外,尚可對照《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該條課予保險人查明市價、不得超額承保的義務,目的即在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利。更上位的則是《保險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該項以損害與賠償財物界定保險,正是損失填補原則的出發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常見的延伸是超額保險與一部保險的效果,以及複保險的分擔規則,都是損失填補原則的具體展開;另一種考法則是要求區分定值與不定值、定額與損害填補這兩組座標,並指出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就醫療費用之給付,實務上仍具損害填補的性質,因此選項 (C) 那種把人身保險一概歸為不定額的說法,射程過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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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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