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我國保險法規定得僱用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業?
- A保險合作社
- B保險經紀人公司
- C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
- D保險公證人公司
正解 D — 保險公證人公司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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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法》第 8-1 條所定得僱用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主體。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該條所列得僱用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者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以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保險公證人公司未列於其中,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是。依《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本文,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故《保險法》第 8-1 條所稱之保險業涵蓋保險合作社。
- (B)
是。《保險法》第 8-1 條明列保險經紀人公司;而依《保險法》第 9 條,保險經紀人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 (C)
是。《保險法》第 8-1 條明列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依《保險法》第 163 條第 5 項,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該二種業務。
- (D)
否,為本題答案。依《保險法》第 10 條,公證人所辦理者為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保險法》第 8-1 條並未把保險公證人公司列為得僱用保險業務員之主體。
涵攝步驟
- 判準一(《保險法》第 8-1 條所列之主體)→ 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 判準二(各選項歸屬)→ 保險合作社依《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本文為保險業之一種組織形態,其餘 (B)(C) 均在條文文字之內;
- 判準三(保險公證人公司)→ 其業務依《保險法》第 10 條為查勘鑑定估價與理算,不在該條所列之列。
記憶點
保險業務員只能掛在保險業、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與兼營的銀行底下;公證人負責查勘理算,不做招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這一條是定義規定,但它同時界定了兩件事:業務員的行為內容為從事保險招攬,以及業務員得為之服務的主體。本題問的正是後者,因此解題方法就是把該條逐字讀完,再逐一比對四個選項。
要件拆解:條文所列的主體共四類。第一類是保險業,《保險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而其組織形態,《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因此保險合作社是保險業的一種,選項 (A) 在條文文字之內。第二類與第三類是保險經紀人公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其業務內容分別見《保險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與《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第四類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其許可依據為《保險法》第 163 條第 5 項規定:「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陷阱位置: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三者在《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中被並列,都要許可、繳保證金、領執業證照,制度形式相當接近,很容易讓考生以為三者在保險業務員的僱用上也一體適用。但《保險法》第 8-1 條的文字只寫到經紀人公司與代理人公司,公證人公司並未出現。原因也可以從業務內容看出來:《保險法》第 10 條所定之公證人,做的是查勘、鑑定、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屬理賠端的專業服務,與招攬端的業務性質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保險業務員的管理規則、招攬行為的效果歸屬併考,例如業務員招攬行為的責任由所屬公司負擔;也常改考《保險法》第 163 條第 6 項規定:「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測試經紀人與代理人立場的差異——經紀人站在被保險人一方,代理人則基於代理契約或授權書為保險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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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