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參加 A 公司之彩色粉塵派對活動,因 A 公司人員用火不慎,導致甲受有嚴重燒燙傷,A 公司就該活動已向 B 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若保險契約無特別約定,B 保險公司應對 A 公司為處理甲所提出之責任相關賠償請求所支出之抗辯費用負給付之責
- B縱契約條款未約定,A 公司對甲所為之和解,未經 B 保險公司參與,B 保險公司亦不受拘束
- C除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確定者外,B 保險公司在 A 公司未向甲給付賠償金前,不得給付 A 公司保險金
- D甲對 A 公司提起賠償請求經判決確定後,即得直接向 B 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正解 B — 縱契約條款未約定,A 公司對甲所為之和解,未經 B 保險公司參與,B 保險公司亦不受拘束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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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法》第 93 條的和解不受拘束效果,須以保險契約有此約定為前提。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93 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該條以契約有此約定為前提,未為約定時保險人不得逕行主張不受拘束。選項稱縱未約定亦不受拘束,與該條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依《保險法》第 91 條第 1 項,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本件即由 B 保險公司負擔。
- (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保險法》第 93 條本文以保險人得為約定為前提;契約條款未為約定時,A 公司與甲所為之和解,對 B 保險公司仍生拘束力。
- (C)
敘述正確。《保險法》第 94 條第 1 項禁止保險人於第三人未受賠償以前給付被保險人,該項未寫任何除外;本選項所稱之除外對應的是同條第 2 項,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直接請求。兩項合看即與本選項相符。
- (D)
敘述正確。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甲經判決確定後即得為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保險事故)→ 依《保險法》第 90 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責任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要件二(抗辯費用)→ 依《保險法》第 91 條第 1 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 B 保險公司負擔;
- 要件三(和解之拘束力)→ 依《保險法》第 93 條須契約有約定,B 保險公司始得主張不受拘束。
- 本件未約定,選項 (B) 與該條不符。
記憶點
和解未經保險人參與而不受拘束,是《保險法》第 93 條留給契約去約定的事,沒約定就綁得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責任保險的基本架構,《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險事故是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受賠償之請求,這與財產保險以標的物毀損滅失為事故並不相同。本題 A 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甲於活動中受傷並向 A 公司求償,即該當該條所定之事故。
抗辯費用的負擔,《保險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該項的預設是由保險人負擔,僅在契約另有訂定時才例外;《保險法》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更進一步給了墊付請求權。選項 (A) 所述與這兩項相符。
本題的核心在《保險法》第 93 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條文的動詞是得約定,也就是說,保險人要主張被保險人擅自和解對其不生拘束力,必須先在契約裡把這件事約定進去;本文之外還設了但書,被保險人已通知保險人參與而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仍受拘束。選項 (B) 把該條的得約定讀成法定效果,跳過了約定這個前提,因此是錯誤敘述。
保險金給付的流向,則由《保險法》第 94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共同規範。前者禁止保險人在第三人未受賠償前先給付被保險人,避免保險金被挪作他用;後者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責任確定時,賦予第三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按比例直接請求的權利。與之並列的還有《保險法》第 95 條規定:「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該條是給付方式的授權,與《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並不相同,一個是保險人「得」為之,一個是第三人「得」請求,命題者常把兩者交換敘述作為誘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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