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本卷 70 題

保險人於承保前,如未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超額承保,下列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
  2. B要保人因給付較高保險費,故得主張給付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金
  3. C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
  4. D超額承保部分無效

正解 D — 超額承保部分無效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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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詐欺情事的超額保險,其契約效力依《保險法》第 76 條如何處理。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本題是保險人自己未查明市價而超額承保,雙方都沒有詐欺,因此契約在保險標的價值的限度內有效,超過價值的那一部分不生效力,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無詐欺情事的超額保險在保險標的價值的限度內仍然有效,並非整個契約自始無效。

  2. (B)

    錯誤。《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金額是責任上限而不是給付下限,要保人不能因為繳了較高保險費就請求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金。

  3. (C)

    錯誤。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解除契約的前提是超額保險出於當事人一方的詐欺;本題保險人是自己漏未查明市價,並無詐欺情事,因此不能主張解除。

  4. (D)

    正確。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無詐欺情事時契約在保險標的價值的限度內為有效,反面即超額承保的部分不生效力。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本題為超額承保;
  2. 要件二,判斷有無詐欺,本題是保險人未查明市價,非詐欺;
  3. 要件三,非定值保險;
  4. 以上要件具備,效果即為契約於保險標的價值限度內有效。

記憶點

超額保險有詐欺才解約,沒詐欺就砍到實價為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超額保險的規範集中在《保險法》第 72 條與第 76 條,兩條要一起讀。《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這一條把查明市價設定為保險人自己的義務,因此保險人未查明而超額承保時,並不會因為是自己的疏失就取得解除契約的權利。

《保險法》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把第 1 項與第 2 項合起來看,無詐欺的超額保險有兩層效果:一是效力層面,契約在保險標的價值的限度內有效;二是對價層面,經通知後保險金額與保險費按價值比例減少。本題問的是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契約效力,答案落在第 1 項的效力層面。

要件拆解上,第 1 項裡容易被忽略的是定值保險這個除外。《保險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定值保險既然以約定價值計算賠償,就不再回頭比對市價,因此被排除在第 76 條第 1 項的效力限縮之外。本題題幹提到的是保險標的物的市價,屬於不定值保險的思考軌道。

與超額保險相對的是一部保險,可以並列記憶。《保險法》第 77 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保險金額高於價值時走第 76 條,低於價值時走第 77 條的比例分擔,兩條合起來構成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價值不一致時的完整處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當事人改成要保人一方詐欺,答案就會翻轉到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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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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