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保險業訂立保險金信託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2. B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3. C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
  4. D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除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外,其資金運用範圍限於現金或銀行存款、公債或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及不動產

正解 D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除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外,其資金運用範圍限於現金或銀行存款、公債或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及不動產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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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法》第 138-2 條所定保險金信託的當事人限制、信託專戶與資金運用範圍。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7 項柱句規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7 項第 1 款規定:「一、現金或銀行存款。」《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7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債或金融債券。」《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7 項第 3 款規定:「三、短期票券。」《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7 項第 4 款規定:「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該項所列的運用標的沒有不動產,選項 D 把不動產寫進運用範圍,與該項不合。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2 項規定:「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信託契約的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與該選項相符。

  2. (B)

    正確。依《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2 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選項與條文相符。

  3. (C)

    正確。《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4 項規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與該選項相符。

  4. (D)

    錯誤。依前引《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7 項各款,資金運用範圍是現金或銀行存款、公債或金融債券、短期票券,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不動產不在其中。

涵攝步驟

  1. 把選項逐一套進條文:受益人身分對應第 2 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對應第 2 項、信託專戶對應第 4 項、資金運用範圍對應第 7 項各款,其中只有資金運用範圍與條文不合。

記憶點

保險金信託的資金運用表列裡有現金存款、公債金融債券與短期票券,沒有不動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138-2 條是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的基礎條文,全條共七項,可以拆成三個層次來記。第一層是當事人與受益人的限制,見前引《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2 項。第二層是財產的隔離,《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4 項規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同法第 138-2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第三層是資金運用的正面表列,見該條第 7 項各款。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三層。保險業自有資金的運用範圍與保險金信託資金的運用範圍是兩套不同的清單。《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不動產。」保險業自有資金的運用因此包含不動產;而保險金信託的資金屬於信託財產,其運用範圍另有正面表列,不動產並不在該表列之中。命題者把兩套清單交叉,考生若憑對保險業資金運用的印象作答,就會把不動產誤放進來。

制度沿革與監理面,可以並列《保險法》第 138-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同法第 138-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許可制、會計獨立、賠償準備與信託專戶四者合起來,構成保險金信託的風險隔離設計,資金運用的正面表列則是其中的投資限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保險金給付方式改成分期給付而測驗《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1 項,或把信託給付的稅務性質作為考點,對應同法第 138-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測驗的都是同一條各項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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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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