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簽發本票時不慎將金額誤寫為新臺幣 2 萬元整。若乙將該本票轉讓予善意之丙,且丙有給付乙新臺幣 1 萬 9 千 5 百元作為取得該本票之對價。丙於本票到期時可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 A新臺幣 1 萬元,因為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已明定
- B新臺幣 2 萬元,因為以票據文義為準
- C新臺幣 1 萬 9 千 5 百元,因為丙僅支付乙新臺幣 1 萬 9 千 5 百元
- D新臺幣 0 元,因為該本票有瑕疵而無效
正解 B — 新臺幣 2 萬元,因為以票據文義為準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票據的文義性,票載金額與原因關係金額不一致時執票人得請求的數額。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甲在本票上簽名並記載新臺幣 2 萬元,其對執票人所負的責任就依票上所載文義決定,與甲乙間借貸契約所載的 1 萬元無關。至於丙取得票據所支付的對價,《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本題票面為 2 萬元、丙支付 1 萬 9 千 5 百元,折價幅度甚小,屬相當之對價,丙未該當該項要件。丙是善意受讓人,得依票據文義向甲請求新臺幣 2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借貸契約是甲與乙之間的原因關係;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甲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不能以原因關係所定的 1 萬元對抗善意執票人丙。
- (B)
正確。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甲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2 萬元。
- (C)
錯誤。丙支付的對價是丙與乙之間取得票據的代價,而《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的效果是取得人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不是把權利縮成受讓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丙的對價相當,未該當該項要件,仍得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載的票據文義請求 2 萬元。
- (D)
錯誤。《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題本票已記載金額並經發票人簽名,並無欠缺應記載事項的情形,不生無效問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在本票上簽名;
- 要件二,票上載明的金額為新臺幣 2 萬元;
- 要件三,丙為善意受讓的執票人。
- 依票據文義性,甲對丙負新臺幣 2 萬元的票據責任。
記憶點
票據責任看票面寫什麼,不看借據寫什麼;對價要不相當,《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才壓低受讓人的權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票據的文義性是本題的核心。《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同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文義性的意義在於,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內容由票據記載本身決定,簽名人不得以票據以外的事實變更票上所載的內容,受讓人也因此得以只憑票面判斷自己取得的權利。
要件拆解上,本題設下的陷阱有兩層。第一層是原因關係:甲乙之間確有借貸契約,金額為 1 萬元,甲誤寫成 2 萬元;但票據是無因證券,原因關係的瑕疵不當然影響票據上的權利。第二層是對價。《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對價因此不是與票據上的權利無關的事實,該項把它設成一個要件;而該項的要件是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效果則是取得人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並非使票據無效,也不是把權利縮成所付的價金。
丙以 1 萬 9 千 5 百元取得票面 2 萬元的本票,折價反映的是到期前的時間價值與信用風險,屬相當之對價,未該當該項要件,因此得依票據文義請求 2 萬元。反過來說,該項沒有給出任何數額或比例,不能推出低於票面即為不相當;相當與否是一個評價,要看折價的幅度與取得的情境。命題者把兩個數字都放進選項,測驗的正是考生會不會被票據以外的金額拉走。
與金額有關的另一條規定可以並列。《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金額被明文排除在得改寫的範圍之外,正說明票據法把金額的記載看得特別重,寫錯了不能事後在票上更改,只能透過原因關係另行解決。這一項與文義性互相呼應。
發票人的擔保責任也值得對照。《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有這一條,本票的發票人責任則規定在票據法本票一章,兩者的共同點都是把責任的內容繫於票據文義。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之間的抗辯限制也建立在同一個基礎上,債務人如果可以任意拿票據以外的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的流通功能就會落空,因此文義性與無因性是一組互相支撐的原則。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受讓人改成惡意或有重大過失,或把差額改成發票人事後主張錯誤而請求塗銷,此時爭點就會移到票據抗辯的限制。本題的丙既是善意受讓,票據文義性的效果就完整展現。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