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未載發票日之支票數張交予乙,並已決定以嗣後每月之 15 日為發票日,囑託乙逐月照填一張,以完成發票行為。依實務見解,此類票據之效力如何?
- A我國法並不承認空白票據,故縱乙完成填載發票日,亦應屬無效
- B發票日為票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故縱乙完成填載發票日,亦應屬無效
- C此類票據為有效,若乙於填載發票日前遺失票據,並得為公示催告
- D乙為甲之使者或機關,於乙填載發票日完成後,票據應屬有效
正解 D — 乙為甲之使者或機關,於乙填載發票日完成後,票據應屬有效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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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空白授權票據的效力,以及授權他人補充記載發票日的法律性質。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發票年、月、日。」發票日確為支票的應記載事項。惟《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可見票據法制對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的票據另有處理。
依實務見解,發票人簽名後授權他人依其事先決定的內容補充記載,補充人立於使者或機關的地位,記載完成時發票行為即告完成,票據有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項,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的空白票據在票據法制內另有處理方式;依前述實務見解,補充記載完成後票據有效。
- (B)
錯誤。發票日雖為《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定應記載事項,但依前述實務見解,經授權補充記載完成後,應記載事項即告齊備,票據有效。
- (C)
錯誤。此類票據為有效這一部分固然無誤,但在補充記載完成前票據尚未完成,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項,其喪失的處理是由付款人於補充記載完成後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依實務見解,尚未記載完成的空白票據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 (D)
正確。乙依甲事先決定的每月 15 日逐月填載,是甲的使者或機關,填載完成後票據有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發票人已於票上簽名;
- 要件二,發票人就欠缺事項授權他人補充;
- 要件三,補充人依授權內容記載完成。
- 三項該當,發票行為完成。
記憶點
簽名在先、授權補填在後,填完就是完全票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空白授權票據在我國票據法沒有專條,這是本題最需要說清楚的一點。《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單看這一項,欠缺發票日的支票應屬無效;本題的答案之所以不是無效,是因為分辨點落在實務見解對授權補充的承認,而不在條文字面。
要件拆解上,實務見解所建構的授權補充,關鍵在於:一是發票人已在票上簽名,使票據債務的主體確定;二是授權的內容在授權時已經確定,本題甲已決定以嗣後每月的 15 日為發票日;三是補充人依授權內容記載,不得自行創設票據上的權利義務。正因為補充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決定空間,實務見解才把他定性為使者或機關,而不是代理人;如果補充人得自行決定記載內容,討論的重心就會移到代理權的範圍與越權補充的效果。
票據法制對這種票據並非完全沉默。《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項就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的空白票據喪失時的止付程序另有規定,其前提正是承認這種票據在交易上實際存在。與此對照,《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這一項保護的是善意取得已補充完成票據的執票人,與授權補充是兩條不同的路徑,前者著眼於執票人的善意,後者著眼於發票人的授權。
易混淆的還有支票的提示時點。《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本題甲逐月填載不同的發票日,正是為了配合分期給付的資金安排,這也說明空白授權支票在交易上的功能。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授權內容改成金額由執票人自行填載,或把補充人改成越權填載,此時就會轉到票據抗辯與善意取得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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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