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 99 年 3 月 20 日簽發一紙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20 日之支票給乙,乙將該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而丁見該票有好友乙之背書,其遂將乙之背書塗銷掉。其後丁又再將支票記名背書轉讓給戊,且其背書時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最後戊又於 99 年 4 月 30 日將該票背書轉讓給庚,惟此支票於 99 年 5 月 24 日被拒絕付款,並附有退票理由單。何人對庚負有票據責任?
- A甲、戊
- B甲、丙、戊
- C甲、丙、丁、戊
- D甲、乙、丙、丁、戊
正解 A — 甲、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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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支票背書的塗銷與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兩者對票據責任範圍的影響。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丁是執票人並故意塗銷乙的背書,乙因此免責;丙的背書在乙之後且作成於塗銷之前,也免責。《票據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依《票據法》第 144 條,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的規定於支票準用,丁記載禁止轉讓後庚才由背書取得,丁對庚不負責任。
《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甲負發票人責任,戊有背書而未記載禁止轉讓,對庚負背書人責任,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對庚負票據責任的是發票人甲與背書人戊,理由如前所述。
- (B)
錯誤。丙的背書名次在被塗銷的乙之後,且作成於塗銷以前,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不應列入。
- (C)
錯誤。除丙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責外,丁依《票據法》第 30 條第 3 項對禁止轉讓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的庚不負責任,兩人都不應列入。
- (D)
錯誤。乙的背書被執票人丁故意塗銷,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丙與丁亦如前述不負責任。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塗銷人須為執票人且出於故意,丁該當;
- 要件二,免責範圍及於被塗銷人乙與其名次之後於塗銷前背書的丙;
- 要件三,丁的禁止轉讓記載使其對記載後由背書取得的庚不負責任;
- 其餘甲、戊照常負責。
記憶點
故意塗銷連帶把後面的背書人一起放走,背書人寫禁止轉讓只擋自己之後的受讓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兩個免責機制疊在同一張支票上,要分別看它們的射程。第一個是塗銷背書。《票據法》第 38 條的免責範圍有兩組人:被塗銷的背書人本人,以及名次在被塗銷背書人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的人。立法理由在於追索關係的連動:後手清償後本可向前手追索,塗銷使被塗銷人脫離票據關係,其後手的追索對象因此減少,法律於是讓這些後手一併免責。本題乙被塗銷,丙的背書名次在乙之後且作成於塗銷之前,兩人都落入這一條。
第二個是背書人的禁止轉讓記載。《票據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與同法第 30 條第 3 項並列,可以看出發票人與背書人所為的禁止轉讓記載效果不同:發票人記載的效果是票據不得轉讓,背書人記載的效果是票據仍可轉讓,但該背書人對記載後由背書取得票據的人不負責任。丁屬於後者,庚是丁記載禁止轉讓之後才由背書取得的人,因此丁對庚不負責任;至於丁對戊的關係,則不受影響。
背書連續的維持則要看《票據法》第 37 條,該條依塗銷有無影響連續而分成互斥的兩支。《票據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票據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本題支票由甲簽發給乙,乙為受款人兼第一背書人;乙的背書一經塗銷,票上最前的背書即成為丙所為,而丙既非受款人,也不是任何背書的被背書人,自受款人起算的背書鏈因此中斷,所以本題落入的是第 3 項而非第 2 項:乙的背書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庚仍得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以連續的背書證明其權利。
要注意第 3 項只為維持形式上的連續而把該背書視為未塗銷,並不使乙、丙依《票據法》第 38 條所生的免責復活;第 37 條處理的是形式上的權利證明,第 38 條處理的是實體上的責任免除,兩者分屬不同層面。
時點的細節也值得注意。本題支票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20 日,戊卻在 99 年 4 月 30 日就背書轉讓給庚。《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該項限制的是提示付款的時點,並未限制背書轉讓,因此戊的背書有效。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塗銷改成非故意或非執票人所為,或把禁止轉讓改由發票人記載,責任範圍就會整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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