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開發行公司擬申請上市,經股東常會決議,於章程中明定設 3 位獨立董事,並設立審計委員會,另設薪資報酬委員會。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監察人為公司必備之內部機關,雖設立審計委員會,仍須設監察人
- B審計委員會須由全體 3 位獨立董事所組成;但薪資報酬委員會僅須 1 位獨立董事即為已足,其餘成員得由非獨立董事擔任
- C獨立董事 3 人中如有 1 人離職時,應於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D獨立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該獨立董事當然解任
正解 B — 審計委員會須由全體 3 位獨立董事所組成;但薪資報酬委員會僅須 1 位獨立董事即為已足,其餘成員得由非獨立董事擔任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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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審計委員會的組成,以及獨立董事的補選與持股轉讓。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A 公司設 3 位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即由這 3 位組成。至於薪資報酬委員會,《證券交易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該項把成員資格交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依該辦法有 1 位獨立董事即可,其餘得由非獨立董事擔任,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擇一設置,設審計委員會後即不再設監察人。
- (B)
正確。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成員資格則依同法第 14-6 條第 1 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 (C)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本題 3 人中 1 人離職,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D)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5 項規定:「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此不因轉讓持股逾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
涵攝步驟
- 四個選項分別對應《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同法第 14-4 條第 2 項、同法第 14-2 條第 6 項與同法第 14-2 條第 5 項,逐一比對即可。
記憶點
審計委員會全體獨董;缺一人等下次股東會,全缺才六十日內開臨時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獨立董事制度的四個枝節放在一起考,四個枝節分屬兩條條文。《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處理獨立董事本身的資格、解任與補選,《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處理審計委員會,而薪資報酬委員會另有《證券交易法》第 14-6 條。要注意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14-6 條第 1 項在委員會的組成上採取授權立法的方式,具體成員資格寫在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裡,條文本身不會給答案;這是規則上很典型的一種設計,看到由主管機關定之的文字,就要知道結論要往辦法找。
要件拆解上,審計委員會的組成有數個並列要求:成員是全體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題 A 公司設 3 位獨立董事,恰好踩在人數下限,因此審計委員會就由這 3 位組成。與監察人的關係則見《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準用的設計正是為了在監察人退場後填補其職權,這也反證了選項 A 的錯誤。
獨立董事的解任事由則要與補選規定分開看。《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4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4 項第 2 款規定:「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三、違反依第二項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當然解任的事由集中在資格的欠缺,持股轉讓則被第 5 項明文排除,這是因為獨立董事本來就不以持股為其適任的基礎。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獨立董事人數改成 2 人而測驗審計委員會的人數下限,或把離職人數改成全體而測驗六十日的股東臨時會,也可能把薪資報酬的範圍當成考點,對應《證券交易法》第 14-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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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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