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記憶體製造之上市公司。為響應政府南向政策,該公司擬就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內尚未發行的部分,以每股新臺幣 60 元之價格發行新股,籌措公司於馬來西亞設廠所需之資金。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1. AA 公司所發行之新股仍應向證交所申請上市後才可以上市
  2. BA 公司之原有股東認購此批新股時,發行人或證券承銷商無需向其交付公開說明書
  3. CA 公司之發行新股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4. DA 公司應至少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五對外公開發行

正解 C — A 公司之發行新股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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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市公司在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內發行新股時,證券交易法採申報生效制;命題以新股上市、公開說明書之交付與提撥對外公開發行之比率三個相鄰制度設下對照。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2 項並就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者,明定除依私募之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A 公司為上市公司,其以每股新臺幣 60 元發行新股籌措馬來西亞設廠資金,自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139 條第 2 項本文,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毋庸另行申請上市。

  2. (B)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原有股東認購新股時亦為認股人,發行人或證券承銷商仍應交付。

  3. (C)

    正確。發行新股屬有價證券之發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4. (D)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前二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與選項所稱百分之十五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A 公司發行新股屬之;
  2. 要件二為非政府債券或經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本題標的是普通股;
  3. 要件三為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發行新股,A 公司是上市公司;
  4. 結論即應申報生效後始得發行。

記憶點

上市公司於章程股份總數內發行新股,仍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制度定位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這一項是我國有價證券募集發行管理的入口條文,其管制手段是事前的申報生效,而非事後追懲。《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2 項再把射程延伸到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發行新股的情形,使上市、上櫃公司的增資發行同樣受此拘束;換言之,公司法上的發行新股程序完成,不等於證券交易法上的發行障礙已經排除。

要件拆解

該條第 1 項可拆成三層。第一層是行為類型,即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第二層是除外標的,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不在其中;第三層是法律效果,未經申報生效不得為之。本題把發行價格、股數來源與資金用途寫得很細,這些事實都不是該項的要件,讀題時應先濾掉,直接鎖定發行主體與標的。

易混淆條文對照

與本題相鄰的有三組規定。其一,《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處理的是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該條第 3 項本文規定:「前二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其二,《證券交易法》第 139 條處理的是上市,該條第 2 項本文規定:「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其三,《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處理的是資訊揭露。三者依序回答的是能不能發、能不能買賣、有沒有揭露,選項正是把這三個問題互換位置。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的變化有二:把發行主體換成股票未上市且股權分散未達標準的公開發行公司,提撥對外公開發行的依據即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第 1 項;或把本次發行改為對特定人之私募,申報生效的要求即出現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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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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