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上市公司因股價表現不佳,該公司董事長甲為拉抬公司股價並製造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乃與其好友乙以約定價格於甲出售 A 公司股票時,乙同時為購買之相對行為。試問甲之行為成立證券交易法之何刑責?

  1. A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所定之內線交易
  2. B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之短線交易
  3. C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之沖洗買賣
  4. D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相對委託

正解 D —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相對委託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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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各款操縱行為的分辨,本題事實為與他人通謀之相對委託。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甲為拉抬股價而與好友乙以約定價格,於甲出售 A 公司股票時由乙同時為購買之相對行為,與該款逐一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1 項所規範者,是該項各款之人知悉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買賣股票;本題甲、乙是通謀交易,與消息之知悉無涉。

  2. (B)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者,是內部人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而獲得利益時公司之歸入權,本題事實不具備此一時間結構。

  3. (C)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沖洗買賣的行為態樣是意圖造成交易活絡之表象而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申報買賣並相對成交,與本題之與他人通謀約定不同。

  4. (D)

    正確。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意圖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甲的目的是拉抬 A 公司股價;
  2. 要件二為與他人通謀,甲與好友乙有約定;
  3. 要件三為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之相對行為,乙同時買進;
  4. 三個要件逐一對上,成立相對委託。

記憶點

相對委託的核心在與他人通謀而一出一進相對成交;沖洗買賣的核心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體系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其下各款把操縱市場的典型手法逐一列出,包括違約交割、與他人通謀之相對行為、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造成交易活絡表象之相對成交、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以及概括的其他操縱行為。判斷題目落在哪一款,關鍵在兩件事:行為人是與他人通謀,還是自行或借用他人名義;以及主觀意圖是影響價格,還是製造活絡表象。

第 3 款與第 5 款的並列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兩款都會出現相對成交的外觀,差別在第 3 款的相對人是通謀的他人,第 5 款的相對人則是行為人自己或其借名帳戶,且第 5 款另有連續的要求。本題題幹寫明甲與乙約定價格、乙同時為購買之相對行為,兩個特徵都指向第 3 款。

與第 4 款的距離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該款處理的是俗稱的連續交易,行為人不需要通謀對象。把三款放在一起看,第 3 款靠通謀、第 4 款靠連續高低價、第 5 款靠活絡表象,三個入口互不相同。

民事責任與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另同條第 2 項把整套規範準用到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考題常把場所由集中交易市場換成櫃檯買賣,答案並不因此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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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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