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執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飼養之 A 牛,經查封之 A 牛已懷孕,預定於 2 個月後生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查封之效力及於 A 牛 2 個月後生產之小牛
  2. BA 牛必須於生產後始得拍賣
  3. C未經甲同意,不得以乙為 A 牛之保管人
  4. D乙於 A 牛被查封後,將其出賣給丙,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為無效

正解 A — 查封之效力及於 A 牛 2 個月後生產之小牛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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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產查封效力是否及於天然孳息、查封物之保管,以及查封後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效力。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A 牛經查封時已懷孕,其 2 個月後所生之小牛為 A 牛之天然孳息,查封之效力及之,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理由如上。

  2. (B)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59-2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者,於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該項處理的是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本題查封標的是 A 牛本身,其拍賣不以生產後為前提。

  3. (C)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查封物除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外,經債權人同意或認為適當時,得使債務人保管之。」依該項,債權人同意與認為適當是並列的兩個條件。

  4. (D)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該項的法律效果是對債權人不生效力,與選項所稱買賣契約無效不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執行標的是動產,本題是乙所飼養之 A 牛;
  2. 要件二為該查封物於查封後產生天然孳息,小牛由 A 牛所生;
  3. 要件三為查封效力之範圍及於天然孳息;
  4. 結論即小牛落在查封效力所及之範圍。

記憶點

查封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之處分,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查封效力的縱深

查封效力有三個面向。《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這是物的範圍,查封不以查封當時的物體為限,該物於查封後自然產生的收益一併納入。《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這是對債務人處分權的限制,其效果是相對的:買賣或讓與在當事人間並非當然歸於無效,只是不能對抗查封債權人。而同法第 51 條第 3 項則處理第三人未經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保管的層次

《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認為適當時,亦得以債權人為保管人。」原則是移置保管。第 2 項再開出以債務人為保管人的可能:《強制執行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查封物除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外,經債權人同意或認為適當時,得使債務人保管之。」這一項有一個先行的排除,即貴重物品與有價證券不走這條路;其後的條件則是債權人同意或認為適當。本題的 A 牛既非貴重物品亦非有價證券,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即得使乙保管。

易混淆條文對照

與天然孳息有關的還有一條。《強制執行法》第 59-2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者,於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其對象是附著於土地的孳息,與本題由動物所生的孳息分屬不同情形,選項 (B) 正是拿這一組來誤導。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見的變化,是把查封物改成生息的有價證券。《強制執行法》第 59-1 條規定:「查封之有價證券,須於其所定之期限內為權利之行使或保全行為者,執行法院應於期限之始期屆至時,代債務人為該行為。」《強制執行法》第 60-1 條則規定,查封之有價證券,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不經拍賣程序而依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處理。另一種變化是把本題的處分行為改成設定負擔,答案仍回到《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所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的相對效果;或把爭點移到第三人於查封後占有查封物,此時適用的是同條第 3 項所定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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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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