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作為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純正不作為犯,乃指行為人僅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刑法上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 B不純正不作為犯違反者乃命令規範,亦即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刑法通常以作為方式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 C殺人罪的成立,行為人可以作為犯為之,也可以不作為犯為之
- D純正不作為犯的行為態樣,在於不為規範所期待的積極行為
正解 B — 不純正不作為犯違反者乃命令規範,亦即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刑法通常以作為方式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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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區別,以及兩者各自違反的規範類型。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該項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依據,說明行為人得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刑法通常以作為方式所規定的犯罪。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學說對規範類型的區分:純正不作為犯所違反的是要求人為一定行為的誡命規範,不純正不作為犯所實現的則是禁止一定結果發生的禁止規範。選項 (B) 前半段的定義正確,卻把它違反的規範說成命令規範,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純正不作為犯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條文所定的犯罪行為,敘述正確。
- (B)
不純正不作為犯以不作為方式實現通常以作為規定的犯罪,這一半正確;但它所違反的是禁止規範,本選項的規範類型寫錯,故選 B。
- (C)
殺人可以用作為的方式為之,也可以由有防止義務的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以不作為的方式為之,敘述正確。
- (D)
純正不作為犯的行為態樣,正是不為規範所期待的積極行為,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先問該罪在條文上是不是只能以不作為實現;
- 是,屬純正不作為犯;
- 不是,而行為人有防止義務卻不防止,則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
記憶點
純正不作為犯違反誡命規範,不純正不作為犯實現的是禁止規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把不作為與作為等價評價,前提是「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與「能防止而不防止」。前者是保證人地位的問題,後者是作為可能性的問題,兩者缺一不可。《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這是條文明白列出的一種保證人地位,也就是危險前行為;其餘的保證人地位來源則要靠學說與實務補充。
二、規範類型的體系位置。刑法分則的絕大多數條文以禁止規範的形式寫成,例如禁止殺人、禁止傷害;少數條文則以誡命規範的形式要求人為一定行為,違反者只能以不作為實現,這就是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特殊之處在於:條文寫的是禁止規範,行為人卻以不作為的方式加以實現,因此需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這樣的等價條款把兩者接起來。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這個規範論的分類。
三、要件上的陷阱。等價評價並不是自動的:即使有保證人地位,還要問行為人在具體情況下有沒有防止結果的可能,以及不作為與結果之間有沒有準因果關係。考題常以見死不救的事實測試保證人地位的有無。
四、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遺棄罪、違背安置義務的行為、以及母親不餵養嬰兒致死的案例出題,要求分辨純正與不純正不作為犯,並判斷保證人地位的來源。也會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危險前行為結合,問先行行為是否須具有義務違反性。
五、易混淆概念。不作為犯與過失犯是兩條不同軸線上的分類:不作為講的是行為的方式,故意過失講的是主觀的心態,因此既有故意的不作為犯,也有過失的不作為犯。考題常把兩條軸線混在一起問,答題時要先把它們分開。
六、答題提醒。遇到不作為的題目,依序問三件事:條文本身是不是只能以不作為實現、行為人有沒有保證人地位、以及他在當時有沒有防止結果的可能。三個問題各自對應一個爭點,答案就不會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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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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