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為診所開業醫師,乙則為受僱於甲之藥師。某日丙前來就醫,經甲診治之後,依據醫療常規開立 A藥,並交予乙調劑,乙一時未予注意,不小心拿成 B 藥,丙服用 B 藥後發生嚴重腹瀉脫水。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1. A丙之腹瀉脫水應屬普通傷害結果
  2. B甲雖正確開 A 藥,卻疏於管理乙,依信賴原則之概念,對於丙之腹瀉脫水構成過失致傷害罪
  3. C乙未遵守應仔細調劑之規範,對於丙之腹瀉構成過失
  4. D過失犯不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甲、乙無論如何均不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正解 B — 甲雖正確開 A 藥,卻疏於管理乙,依信賴原則之概念,對於丙之腹瀉脫水構成過失致傷害罪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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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過失犯的注意義務違反,以及信賴原則在醫療分工中的作用方向。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過失的核心是注意義務的違反。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信賴原則的運用:在有專業分工的醫療團隊中,醫師對於具備專業資格的藥師,得信賴其會依調劑規範正確作業,除非有具體事由足以懷疑,否則不必再一一複查。甲已依醫療常規正確開立 A 藥,乙拿錯藥是乙自己的作業疏失,信賴原則的作用是把甲排除在過失責任之外,選項 (B) 卻以信賴原則為理由讓甲成立過失致傷害罪,方向恰好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丙的腹瀉脫水並未達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所定重傷的程度,屬於普通傷害的結果,敘述正確。

  2. (B)

    信賴原則的效果是限縮而不是擴張醫師的注意義務,不能反過來成為甲負過失責任的依據,本選項錯誤,故選 B。

  3. (C)

    乙身為藥師而未遵守應仔細調劑的規範,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的過失,敘述正確。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實務見解認為共同正犯以共同的犯罪決意為前提,過失犯欠缺這個要素,因此不成立過失共同正犯,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先確定注意義務的內容與範圍,再問信賴原則有無限縮該範圍,最後才問行為人有無違反。

記憶點

信賴原則是替分工者減責的工具,不是加責的理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過失,由三個部分組成:客觀上有注意義務、行為人有注意能力、以及沒有盡到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這是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同受過失犯的評價,也是與間接故意分界的關鍵。

二、信賴原則的位置。信賴原則處理的是第一層,也就是注意義務的範圍。在垂直或水平分工的專業活動中,若每個人都必須對他人的專業行為重新複查,分工將無從進行,因此在沒有具體懷疑事由的情況下,參與者得信賴他人會遵守規範。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這個由實務見解發展出來的義務限縮法理。

三、重傷的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丙服藥後發生的腹瀉脫水,並不落在這些態樣之內。

四、過失共同正犯的爭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使用「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的用語,實務見解由此導出共同正犯以共同犯罪決意為必要;過失犯的行為人之間欠缺這種決意,因此各自依其注意義務違反的程度分別評價。學說上另有肯定過失共同正犯的見解,但考試以實務見解為準。

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外科手術團隊、道路交通參與者、施工現場分工的事實出題,並問信賴原則在何種情形下被排除。

六、答題提醒。醫療過失的題目,先把分工結構畫出來:誰負責診斷、誰負責調劑、誰負責給藥。分工確定之後,再問各人的注意義務範圍,以及有沒有具體事由使信賴原則被排除。監督義務與信賴原則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在出現具體懷疑事由時,監督義務才重新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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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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