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並要求其交出財物,乙於緊急中撿起石頭防衛,丟向甲持刀的手,石頭擊中甲的手臂導致甲手臂骨折,刀也掉落,甲因疼痛倒地哀嚎。此時,乙想起剛剛險遭甲搶劫之情形,越想越氣,遂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倒地哀嚎的甲砍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交出財物之行為,應構成加重強盜未遂罪
- B乙持石頭丟向甲的手導致甲手臂骨折,仍具備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 C乙持石頭丟向甲的手導致甲手臂骨折之行為,係屬正當防衛而得阻卻違法
- D乙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甲砍成重傷係屬防衛過當
正解 D — 乙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甲砍成重傷係屬防衛過當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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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正當防衛的防衛情狀要件,以及侵害結束後的反擊行為如何評價。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論是阻卻違法的正當防衛,或是本條但書所稱的防衛過當,前提都必須存在現在而不法的侵害。本題中甲的水果刀已經掉落、人已倒地哀嚎,強盜的侵害狀態已經結束,乙此時再持刀將甲砍成重傷,欠缺防衛情狀,這是一個獨立的重傷行為,不能評價為防衛過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持刀脅迫而未取得財物,並因攜帶兇器而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的加重事由,敘述正確。
- (B)
乙丟石頭造成甲手臂骨折,客觀上是對他人身體的傷害,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仍然具備(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敘述正確。
- (C)
乙丟石頭時甲的強盜侵害正在進行,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本文所定的防衛情狀,得阻卻違法,敘述正確。
- (D)
侵害既已結束,乙的砍傷行為不是防衛行為,也就沒有過當可言,本選項錯誤,故選 D。
涵攝步驟
- 第一步,判斷侵害是否存在且尚未結束;
- 第二步,判斷行為是否出於防衛意思;
- 第三步,才進入必要性與相當性的過當判斷。
- 第一步不過關,後兩步都不必進行。
記憶點
侵害結束之後的反擊不是防衛過當,而是另一個新的犯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本文由防衛情狀、防衛行為與防衛意思三層構成。防衛情狀要求侵害是現在而且不法的:已經過去或尚未開始的侵害,都不在保護範圍內。本條但書處理的是防衛情狀存在、但防衛行為逾越必要程度的情形,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不是阻卻違法。本題選項 (D) 的錯誤,就在於把一個沒有防衛情狀的行為套進但書。
二、時間點的切割。本題事實刻意分成兩段:第一段是甲持刀脅迫、乙以石頭反擊,此時侵害正在進行;第二段是甲倒地哀嚎、乙因憤怒而持刀砍傷甲,此時侵害已經結束。兩段行為必須分別評價,這是防衛權時間界限的典型考法。第二段行為的動機是報復而非防衛,連防衛意思都不具備。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加重強盜罪的加重事由借用竊盜罪的加重款次,甲持水果刀屬於攜帶兇器的情形。把強盜罪與加重強盜罪並列,可以看出兩者在法定刑與未遂處罰上的差異。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侵害是否已經結束,實務見解以侵害行為在客觀上是否仍然繼續為斷,而不以被害人主觀上的恐懼是否消失為準;行為人在侵害結束後基於報復而反擊者,另行成立故意犯罪。
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互毆、挑唆防衛、防衛過當與誤想防衛的分辨出題,也會結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的減免效果詢問量刑處理。
六、答題提醒。防衛題型的關鍵永遠在時間軸:把事實依侵害的開始與結束切段,每一段各自判斷。切段之後,第一段多半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問題,第二段則往往是另一個獨立的故意犯罪。至於行為人主觀上的憤怒或報復動機,只影響防衛意思的認定,不影響侵害是否已經結束的客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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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