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 800 元。翌日,甲再持該偽卡簽帳消費購買一隻鑽錶,贈送不知情的女友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偽造信用卡係犯偽造支付工具罪所得之物,屬於甲所有,應依刑法第 38 條予以沒收
  2. B所加油品係犯罪所得之物,因已消耗無法扣案,不諭知沒收
  3. C該偽造簽帳單係犯罪所生之物,因已交付商店行使,無從諭知沒收
  4. D鑽錶係犯罪所得之物,乙非明知甲之詐欺行為,故不得沒收

正解 C — 該偽造簽帳單係犯罪所生之物,因已交付商店行使,無從諭知沒收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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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沒收新制下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與追徵的分辨。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偽造的簽帳單是甲行使偽卡時製作的文書,屬於犯罪所生之物,一經簽名交付商店即不屬於甲。《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3 項另就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所有之物設有得沒收的規定,而它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為要件;商店基於交易收受簽帳單,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故不該當該項,實務見解因此認為無從諭知沒收,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偽卡是甲偽造行為所生之物,不是因犯罪取得的財產上利益,定性有誤;而偽卡的沒收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05 條的規定,那正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的特別規定,並非本選項所寫的第 38 條。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油品雖已消耗無從扣案,仍應追徵其價額,本選項停在不諭知沒收,錯誤。

  3. (C)

    偽造簽帳單屬犯罪所生之物,交付商店後已非屬甲,商店取得亦非無正當理由,因而無從沒收,本選項正確。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乙雖不知情,卻是無償受贈鑽錶,落在該項第 2 款,仍在沒收之列,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為各標的定性,再問歸屬與能否扣案,最後決定沒收或追徵。

記憶點

犯罪所生之物看歸屬,犯罪所得沒得沒收就追徵。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沒收新制把標的分成三類:《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處理的是違禁物;同法第 38 條第 2 項處理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與犯罪所生之物,並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原則;《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的則是犯罪所得。三類的沒收要件與是否強制宣告都不相同,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類基礎。

二、本題各標的的定性。偽造的信用卡是偽造行為的產物,屬於犯罪所生之物;持偽卡加油所得的油品與簽帳消費取得的鑽錶,是行使偽卡後取得的財產上利益,屬於犯罪所得;偽造的簽帳單則是行使時製作出來的文書,同樣是犯罪所生之物。選項 (A) 的錯誤之一,正是把第二類與第三類混在一起。

三、第三人沒收與追徵。《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可見犯罪所生之物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時,是否得沒收要看提供或取得有無正當理由;本題的簽帳單由商店基於交易收受,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至於犯罪所得,《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把第三人取得的情形分成三種,其中第 2 款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為要件,並不要求第三人明知;乙不知情但無償受贈,正落在這一款。至於已經消耗的油品,則由追徵制度接手,避免因標的滅失而使不法所得留在行為人手中。

四、偽卡本身的沒收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05 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該條把偽造的信用卡寫進沒收標的,而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是專科沒收,也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的特別規定,偽卡因此不回到第 38 條處理。同一族的還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在需要不問所有權時,會把這一點明白寫進條文。

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也常結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詢問偽卡本身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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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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