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安處分之敘述,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過去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因此,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與刑罰互相折抵
- B對於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者,得按其情形以保護管束代替之
- C對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又同時具有外國國籍(即俗稱擁有雙重國籍)之人,無適用驅逐出境規定之餘地
- D監護處分係以因精神障礙而成為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之人為對象,若認為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於刑之執行前或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正解 A — 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過去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因此,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與刑罰互相折抵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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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安處分所針對的危險性是過去還是將來,以及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間有沒有折抵。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條文寫的是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指向的是將來的危險性,不是對過去行為的應報。至於折抵,《中華民國刑法》第 37-2 條第 2 項規定:「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那是羈押日數抵保安處分,不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互抵。選項 (A) 兩處都與條文不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所在;危險性的指向與折抵的對象都寫反了。
- (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感化教育、監護、禁戒與強制工作,都落在第 86 條至第 90 條的範圍內。
- (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95 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縱同時具有外國國籍,依實務見解仍非該條所稱外國人,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
- (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把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等原因納入,同樣以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條件,並明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涵攝步驟
- 第一格問處分的目的指向,條文寫的是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屬將來;
- 第二格問處分與刑罰的關係,條文設的是執行順序與免其執行,不是互抵;
- 第三格問替代與適用對象,(B)、(C)、(D) 各落在不同條文。
記憶點
保安處分看的是往後會不會再犯,刑罰看的是先前做了什麼,兩者不互抵。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監護處分的兩項分別對應責任能力的兩種狀態。《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接的是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無責任能力而不罰,第 2 項接的則是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等該項逐條點名的原因,兩項都以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發動條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可見期間有上限,並允許中途免其執行,這也是保安處分以危險性消失為終點的特徵。
《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該項的但書允許提前執行,正呼應選項 (D) 所說的刑之執行前或執行後。
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接合,條文用的是執行順序與免其執行,不是折抵。《中華民國刑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這一項把兩種執行順序都寫出來,效果是免其執行而非互抵,正好可以對照選項 (A) 的說法。
易混淆的是保安處分的宣告時點與執行時效。《中華民國刑法》第 96 條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刑法》第 99 條規定:「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後者再次顯示,危險性是否仍然存在才是保安處分的正當性基礎。
驅逐出境那一格屬於實務見解在填補。《中華民國刑法》第 95 條只寫外國人三個字,並未處理雙重國籍的情形,是實務見解認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因兼有外國國籍而變成該條所稱外國人,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處分種類換成強制工作或禁戒,問其執行時點在刑之執行前或執行後,這些都直接寫在各該條文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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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