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75 題

對於刑法上有關自首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於犯罪後以錄音的方式敘述自己犯罪經過,委託乙將之送往警察局,並隨後投案,甲此舉符合自首之要件
  2. B毒販甲之小弟乙赴警局告發甲之犯行,警察開始佈線調查時,此際甲自赴警局說明自己的販毒事實,亦無自首之效力
  3. C甲於傷害他人後自行申告犯罪,於偵查中甲潛逃國外,甲此舉不符自首之要件
  4. D甲行賄公務員乙,要求乙為其違法變更地目。事成後,甲自首並接受裁判,法院以刑法第 62 條之規定為「得減輕其刑」而未減輕甲之刑責,並無不當

正解 D — 甲行賄公務員乙,要求乙為其違法變更地目。事成後,甲自首並接受裁判,法院以刑法第 62 條之規定為「得減輕其刑」而未減輕甲之刑責,並無不當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自首的要件與效果,特別是但書的射程。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本文把自首的效果定為得減輕其刑,屬於法院的裁量;但書逐字保留的對象是有特別規定者,並沒有把範圍限在刑法以外的法律,刑法自己的減免規定同樣算數。本題事實是甲對公務員乙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該但書的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沒有本文那個得字所留下的裁量空間。選項 (D) 認為法院仍得裁量而未減輕並無不當,忽略了但書的轉向,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甲以錄音敘述自己的犯罪經過,委託乙送往警察局並隨後投案,已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並接受裁判,自首的方式不以親自到場口頭陳述為限,敘述正確。

  2. (B)

    乙已先赴警局告發甲的犯行,警察並開始佈線調查,該罪已經發覺,甲此時的說明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未發覺之罪」的前提,敘述正確。

  3. (C)

    甲雖曾申告犯罪,但於偵查中潛逃國外而未接受裁判,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所要求的自首而受裁判,敘述正確。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但書所稱的特別規定,法院應依該但書減輕或免除甲的刑,不得回到得減輕其刑的裁量而不予減輕,本選項錯誤,故選 D。

涵攝步驟

  1. 先問犯罪是否尚未發覺;
  2. 再問行為人有無申告並接受裁判;
  3. 最後問有無特別規定,有的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但書轉向該規定,本題轉向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

記憶點

自首先看有沒有被發覺,再看有沒有另一條規定把得減輕變成減輕或免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由三個要件與一個轉向條款組成:其一,所犯之罪尚未被有偵查權的機關發覺;其二,行為人向該管機關申告自己的犯罪;其三,行為人接受裁判。三者具備,本文的效果是得減輕其刑,法院有裁量空間。但書則把效果的決定權轉給特別規定,這是本題的關鍵。

二、發覺的認定。所謂發覺,實務見解認為不以偵查機關確知犯人為必要,只要已有確切根據合理懷疑犯罪與犯人即可;單純的主觀懷疑則不算。本題選項 (B) 的事實是他人告發並已開始佈線調查,已經超過單純懷疑的程度。

三、受裁判要件的功能。自首的減輕理由之一,是行為人願意接受國家的追訴與審判而節省司法資源;行為人申告後又潛逃,等於推翻了這個前提,因此選項 (C) 認為不符合自首要件。這一層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的文字上有明確對應,並不是純粹的實務創設。

四、但書的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但書逐字是「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它保留的對象是特別規定,不是特別法,也就沒有把刑法自己排除在外。本題正是這個差別會出事的地方:真正的特別規定就在同一部法裡。《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最後一句把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的效果寫成得減輕其刑——同一項之內,自首那一句沒有得字,自白那一句有,兩者的效果在字面上就不一樣。一旦《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的要件具備,法院就沒有回到得減輕其刑的裁量空間。

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自首與自白的區別、自首後又翻供的效果、以及數罪中僅就部分犯罪自首的處理出題,也會與累犯、緩刑的量刑事由合併命題。

六、答題提醒。自首的題目,先確認犯罪有沒有被發覺,再確認行為人有沒有申告並接受裁判,最後才問有沒有另外的減免規定。三個步驟裡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步,因為它藏在但書裡。

七、常見誤區。其一,自首與自白經常被混為一談:自首發生在犯罪尚未被發覺之時,自白則是在偵查或審判中承認犯行,兩者的時點與法律效果都不相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把兩者並列在同一項裡,正好可以對照。其二,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但書讀成特別法優先是錯的:但書寫的是特別規定,刑法分則自己的減免規定同樣是它所指的對象。此外,行為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告仍有可能成立自首,方式上並不要求親自到場陳述。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7 年 刑事法

→ 看 107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