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本卷 75 題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涵義,有關證人在法院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按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1. A證人明知客觀存在的事實,卻證述:「忘記了」,仍屬虛偽陳述
  2. B證人陳述根據自己意見所作之判斷,並非虛偽陳述
  3. C證人所為與客觀真實不符陳述,不為法院採納者,不構成偽證罪
  4. D證人違反客觀真實的陳述,若是在民事案件所作,不構成偽證罪

正解 B — 證人陳述根據自己意見所作之判斷,並非虛偽陳述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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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中「虛偽陳述」的意義與適用場合。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虛偽陳述的理解:虛偽陳述指證人就其親身經歷的事實,作出與自己記憶相反的陳述;至於證人根據自己的意見所作的判斷或推測之詞,並不是對事實的陳述,縱使與客觀真實不合,也不成立偽證罪。選項 (B) 與此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明知客觀存在的事實而答稱忘記了,實務見解認為屬於消極的不為陳述,欠缺積極虛構事實的內涵,本選項錯誤。

  2. (B)

    意見或推測之詞不是對親身經歷事實的陳述,不構成虛偽陳述,本選項正確,故選 B。

  3. (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證人具結後就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時本罪即已成立,其陳述有沒有被法院採納,屬於後續的證據評價,本選項錯誤。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所定的場合是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與檢察官偵查時,民事訴訟的審判同屬前一種場合,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問陳述人是否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並已具結;
  2. 再問陳述事項是否與案情有重要關係;
  3. 最後問該陳述是否與其記憶相反。

記憶點

偽證罪罰的是說謊不是說錯,也不看法院採不採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的構成要件包括:場合須為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主體須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須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陳述事項須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以及陳述須屬虛偽。五個要件缺一不可,其中場合與具結兩項在條文上寫得很明白,虛偽與重要關係兩項則留給實務見解填補。

二、虛偽的判斷標準。實務見解採取主觀說,也就是以陳述內容是否與陳述人的記憶相反為準,而不是以是否與客觀真實相符為準。理由在於本罪處罰的是對司法審判作用的妨害,證人記憶模糊或觀察錯誤而說錯,並沒有妨害審判的意思;反之,明知而說謊即使碰巧與真實相合,仍然侵害了證言的可信性。這一層是本題選項 (A) 與 (B) 的共同基礎。

三、既遂時點。本罪在具結後為虛偽陳述時即告成立,屬於行為犯,不以判決結果受影響為必要,因此選項 (C) 把採納與否當成要件是錯的。至於陳述完畢後在同一程序中自白更正的情形,另有減免其刑的規定可資適用。

四、適用場合。條文所稱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包括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的審判程序,並不限於刑事案件;選項 (D) 把場合限縮到刑事案件,與條文所寫的場合不合。

五、其他考法。同一考點會以被告本人不構成偽證罪、共同被告轉換為證人後的具結義務、以及鑑定人虛偽鑑定的處理出題。

六、答題提醒。偽證罪的題目,先把陳述拆成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兩類,意見、推測與評價不在本罪射程之內;接著再問陳述是不是與陳述人自己的記憶相反,而不是與客觀真實相不相符。

七、常見誤區。被告本人不是本罪的主體,因為被告沒有據實陳述的義務;共同被告若在他人的案件中轉為證人並具結,才有可能成立本罪。此外,本罪不以他人因而受追訴或判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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