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 10 萬元現金交給路旁商家,委託其先行照護乙,並打電話叫救護車,甲未得乙同意,即離開現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離去現場,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 B甲已從事必要救援措施,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逃逸」
- C甲已先行給付民事賠償可能之費用,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 D甲若於事後親至警局表明身分,即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正解 A — 甲離去現場,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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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中(逃逸)要件的實務認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本罪同時在保護被害人即時獲得救護,以及使事故責任得以釐清,故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後,除採取救護措施外,尚須留在現場或以其他方式使被害人、警方得以確認其身分並接受處理,未經同意擅自離去即該當(逃逸)。甲雖交付現金委託商家照護並代叫救護車,然乙意識清醒而甲未得乙同意即自行離開,乙與到場人員無從確認肇事者為何人,責任釐清的目的因而落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甲駕車肇事致乙受傷後未得同意即離開現場,該當肇事逃逸罪。
- (B)
錯誤。委託他人照護與代叫救護車固屬救護作為,但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所稱逃逸尚包含未留在現場使人得以確認身分的情形,甲並未完成這一部分。
- (C)
錯誤。先行給付可能的民事賠償費用屬事後損害填補的問題,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所定的行為要件無涉,也無從使已經離去的事實改變其評價。
- (D)
錯誤。事後親至警局表明身分,並不能回溯消滅甲離開現場當時已經成立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犯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甲駕車;
- 要件二(肇事)→甲過失撞擊乙;
- 要件三(致人死傷)→乙受有多處挫傷擦傷;
- 要件四(逃逸)→甲未得乙同意即離開現場,未使人得以確認其身分。
- 四組要件全部具備。
記憶點
肇事逃逸看的是(有沒有留下來讓人找得到你),不是(有沒有花錢);救護與賠償都不能取代留在現場接受處理這一段。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構成要件可拆成四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與(逃逸)。前三組在本題事實中沒有爭執,命題者把陷阱設在第四組,用三個看似已經盡力的情節去測驗考生對(逃逸)內涵的理解。
(逃逸)的填補是本題的核心。依實務見解,本罪同時保護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安全與事故現場責任的釐清,因此駕駛人於肇事後除採取救護措施外,尚須留在現場或以其他方式使被害人、警方得以確認其身分並接受後續處理;行為人縱已委託他人照護、代為報案或先行給付款項,若未經被害人或警方同意即擅自離去,依實務見解仍屬逃逸。本題乙意識清醒,甲卻未徵得乙的同意即行離開,商家與救護人員都無從得知肇事者是誰,責任歸屬的功能完全落空。
與本罪相鄰而容易被混為一談的,是撞擊行為本身的過失評價。《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駕車撞擊乙的行為依此判斷其過失責任,屬另一個獨立的評價層次;肇事逃逸罪處罰的則是肇事之後的離去行為。兩者並列而不互相取代(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
同一考點還有三組常見考法:其一是行為人並非肇事的過失方,例如被害人自行違規而生擦撞,此時是否仍有本罪的適用;其二是行為人留在現場卻拒絕表明身分;其三是行為人先行離去而後隨即折返。這三組都在測驗(逃逸)究竟是單純的空間離開,還是包含身分揭露與接受處理的內涵。
本題的事實安排值得再拆一次,因為命題者刻意把甲寫得相當盡責。甲拿出十萬元現金交給路旁商家、委託商家先行照護,又打電話叫救護車,這兩個動作指向的都是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換言之,本罪保護目的中的救護面向,甲確實有所作為。真正沒有被滿足的是另一個面向:乙意識清醒、隨時可以指認肇事者,甲卻連一句身分交代都沒有就走了,事故現場因而失去釐清責任的機會。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選項 (B) 的敘述在事實層面成立,在法律評價上卻得不出無罪的結論。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逃逸)內涵的填補。條文只寫(逃逸)兩個字,選項 (B)(C)(D) 分別以已為救護、已付賠償、事後表明身分作為出罪的理由,若只讀條文字面難以逐一排除,須引入實務對本罪保護目的的說明才能定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