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7毫克,但仍能對答如流,亦能直線行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從甲個人能力以觀,仍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因此某甲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
- B無論甲個人體質如何,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逾越刑法第 185 條之 3 所定之數值,即具備立法者所擬制之危險,因而構成本罪
- C甲是否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罪名,端視其於行車路徑是否造成用路人之具體危險
- D甲只要酒後駕車,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如何,均已具備抽象危險,而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
正解 B — 無論甲個人體質如何,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逾越刑法第 185 條之 3 所定之數值,即具備立法者所擬制之危險,因而構成本罪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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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數值標準,究竟要不要再看行為人個人的駕駛能力。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這一款把構成要件寫成一個數值,達到即該當,款文之中沒有任何要求去判斷行為人實際上能不能安全駕駛。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7 毫克,已逾該款所定數值,即具備立法者所擬制的危險。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甲的體質特異與能否對答如流、直線行走,都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問的事項,該款問的只有濃度數值。
- (B)
正確,理由如上。
- (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1 款,該當與否取決於濃度是否達到數值,並不以行車路徑上是否對用路人造成具體危險為要件。
-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可見未達第 1 款數值時,還要另有其他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並不是只要酒後駕車就一律成立本罪。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甲飲酒駕車上路,該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要件二情形之一,甲經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 0.7 毫克,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數值之上;
- 要件三既然第 1 款已經該當,就不必再走第 2 款的其他情事,也不必另行判斷個案上是否發生危險。
記憶點
數值這一款達到就成立,個人酒量與當場表現都不在它的射程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在本題考試年度所適用的版本共有三款,分別是酒精濃度達到數值、有前款以外其他情事足認致不能安全駕駛,以及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款之中只有第 1 款是純粹的數值標準,第 2 款與第 3 款都把不能安全駕駛寫進要件,因此需要個案判斷。這個結構本身就回答了本題:立法者已經替第 1 款的情形做了危險判斷,就不再要求司法者重做一次。
加重結果的部分在第 2 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以犯第 1 項之罪為前提,屬於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例,適用時仍要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7 條所定的預見可能性。
易混淆條文可以並列同章的其他公共危險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處罰的是肇事後的逃逸行為,與第 185-3 條處罰駕駛行為本身的危險並不相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2 條第 1 項則處理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三條的行為客體與時點各不相同。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差別,是本題選項 (C) 的關鍵。具體危險犯的條文會把致生公共危險之類的文字寫進構成要件,要求個案上確實產生危險;抽象危險犯則由立法者把典型的危險行為直接定型化,《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1 款正是後者的典型,款文裡找不到任何要求證明具體危險的文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數值改成略低於門檻,再附上蛇行或追撞等情節,測試第 2 款的其他情事;或是把飲酒改成服用藥物,測試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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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