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役監脫逃的受刑人甲,強盜取得他人計程車後,回到家中,在母親乙幫助下,甲將計程車燒燬以湮滅證據,甲並教唆乙將之收容於住家內,10 天後為警方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觸犯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 B甲燒燬強盜罪案件之證據,觸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 C甲教唆乙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之教唆犯
- D乙幫助甲燒燬計程車,構成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正解 A — 乙觸犯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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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藏匿犯人罪與湮滅證據罪的行為客體,以及親屬間犯這兩種罪的減免規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67 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乙是甲的母親,為一親等之血親,落在該條所定五親等內之血親之列,她把從外役監脫逃的甲收容在住家內,成立藏匿犯人罪,並因親屬關係而減輕或免除其刑,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乙藏匿脫逃的甲而成立藏匿犯人罪,並依親屬關係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選項正確,故選 A。
-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燒燬的是自己案件的證據,不在該條的客體之內,本選項錯誤。
- (C)
甲教唆乙藏匿自己,實務見解認為犯人請託他人藏匿自己是防禦本能的表現,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立藏匿犯人罪的教唆犯,本選項錯誤。
-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所稱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其中的他人,通說係相對於行為人自己而言:乙親自參與燒燬,對乙而言甲的強盜案件正是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依該條字面乙自己就落在處罰範圍之內,而不是依附於甲的幫助犯,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先判斷客體是自己案件還是他人案件的證據;
- 再判斷行為人與犯人之間有無親屬關係;
- 最後處理教唆與幫助的問題。
記憶點
湮滅證據罪只罰他人案件的證據;藏匿自己的親屬,減輕或免除其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的行為態樣是藏匿犯人或脫逃人,或使之隱避;《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行為態樣則是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兩者的共同點在於保護國家的刑事司法作用,差別在於一個針對人、一個針對物。本題把兩者交錯設計,正是要測試客體的分辨。
二、自己案件不罰的理由。湮滅證據罪的客體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這是條文明白寫出的限制;至於藏匿自己,則因為條文所定的客體是他人(犯人),行為人自行逃匿本來就不該當。兩者背後的共同思考是期待可能性:法律不能期待被追訴的人協助國家蒐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三、教唆的處理。甲教唆乙藏匿自己,形式上有教唆行為與正犯行為,但實務見解認為犯人請他人藏匿自己仍屬防禦本能的延伸,因而不罰。這一層在條文上找不到依據,屬於實務見解填補的範圍,本題選項 (C) 正是在這裡設陷阱。
四、正犯與幫助犯的分辨。《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選項 (D) 把乙寫成幫助犯,卻沒有先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客體:該條所稱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其中的他人,通說係相對於行為人自己而言。甲燒燬自己案件的證據不該當該條;而乙親自參與燒燬,對乙而言甲的強盜案件正是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依該條字面乙自己就落在處罰範圍之內,再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7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五、親屬減免的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167 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把減免的身分寫成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所犯之罪則逐一標出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與第 165 條;乙為母親,為一親等之血親,落在五親等內之血親之列,所為又是圖利犯人而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罪,因此依該條減輕或免除其刑。其他考法還會以兄弟姊妹、姻親的親等計算,以及親屬同時觸犯數罪時的處理出題。
六、答題提醒。這一族題目的第一個動作,永遠是問證據或犯人與行為人自己有沒有關係:關係到自己的,多半不罰;關係到他人的,才進入處罰範圍。第二個動作才是檢查親屬關係有沒有落在減免規定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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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