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乙共謀虛偽簽立假借據,並訂立虛偽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將其自家住宅虛偽設定高額抵押權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 B甲、乙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C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D甲、乙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正解 B — 甲、乙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虛偽的抵押權設定登記應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私文書無形偽造不罰的原則。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乙明知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仍持虛偽的借據與抵押權設定契約向地政機關申辦,使承辦公務員將不實抵押權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登記管理的正確性與其他債權人。二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針對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的情形,而甲、乙係以自己名義簽立借據與契約,屬內容不實。
- (B)
正確。甲、乙使地政機關公務員為不實登載,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的共同正犯。
- (C)
錯誤。甲、乙既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罪,即無該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存的問題。
- (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的行使行為以文書經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為前提,本案並無各該情形;又《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的行為主體是掌管該公文書的公務員,甲、乙為一般人民,不成立該罪。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無債權;
- 要件二(使公務員登載)→持虛偽文件申辦;
- 要件三(公文書)→土地登記簿;
- 要件四(足以生損害)→影響其他債權人;
- 要件五(共同實行)→二人分工。
記憶點
自己名義寫假內容的私文書原則上不罰(業務上作成的文書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但拿去騙公務員登記,就換第 214 條上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要件有四組:行為人明知事項不實、使公務員登載、客體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且足以生損害。土地登記簿由地政機關承辦公務員本於職務製作,屬公文書;甲、乙持虛偽借據與抵押權設定契約申辦,使承辦人登載不存在的債權擔保關係,四組要件均已具備。
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在選項 (A) 與 (C)。《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處罰的行為態樣是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也就是有形偽造。甲、乙簽立的借據與抵押權設定契約,名義人就是甲、乙本人,文書的製作名義與實際製作人一致,欠缺的只是內容的真實性;私文書的內容不實在我國並未一般性入罪,這是解題的第一個關鍵。
第二個關鍵是行為主體。《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的主體是對該公文書有職務掌管權限的公務員,甲、乙是提出申請的人民,並非登載的主體,選項 (D) 因此不成立。兩罪並列可以看出:一方是掌管者自己登載不實,一方是外部人使掌管者登載不實。
共同正犯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甲、乙事前共謀、分別簽立文件並持向地政機關辦理,在犯意與行為兩個層面都有結合,成立共同正犯並無疑義。至於行使的評價,《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該條以文書經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為前提,本案的私文書未經偽造,並無適用餘地。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場景換成向戶政機關辦理不實的結婚登記、向監理機關辦理不實的過戶登記,或行為人自行製作不實的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判斷的順序都一樣:先看名義人與製作人是否一致,再看被登載的文書是不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