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準文書?

  1. A支票上之背書
  2. B汽車引擎號碼
  3. C商品條碼
  4. D行動電話簡訊

正解 A — 支票上之背書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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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的判斷標準,以及實務對支票背書性質的認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該項的擬制對象是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而其用意要依習慣或特約才顯示出來。支票上的背書是背書人以文字直接寫下擔保付款、轉讓票據權利的意思,依實務見解本身即為文書,不待習慣或特約補充,故不屬準文書。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支票上的背書已直接以文字表示意思,依實務見解本身即為文書,不必透過《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的擬制。

  2. (B)

    錯誤。汽車引擎號碼是打刻在物品上的符號,依習慣足以表示該車出廠廠牌與序號的用意,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所稱以文書論者。

  3. (C)

    錯誤。商品條碼同樣是印在物品上的符號,依習慣足以表示商品品項與價格的用意,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所稱以文書論者。

  4. (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行動電話簡訊是電磁紀錄藉機器處理所顯示的符號,屬準文書。

涵攝步驟

  1. 判準一(是否為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支票背書、引擎號碼、商品條碼是,簡訊不是;
  2. 判準二(是否需依習慣或特約才顯示用意)→引擎號碼、商品條碼是;
  3. 判準三(是否屬電磁紀錄藉機器顯示)→簡訊走這一條;
  4. 支票背書已由文字自行表達意思,兩條擬制途徑都用不上。

記憶點

背書自己就會說話,引擎號碼與條碼要靠(習慣)翻譯,簡訊要靠(機器)翻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本項是文書概念的擴張規定,把本身不具備完整文字記載、卻能在社會生活中承擔證明功能的符號,一併納入偽造文書罪章及其他各罪的文書概念。要件有三組:載體是紙張或物品、內容是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以及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用意。

第二層擴張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本項因應電子化文件而設,把需要透過機器或電腦處理才能被人辨識的紀錄納入。行動電話簡訊儲存於電信系統與手機中,須經機器處理才顯示為文字,正是本項的典型適用對象。

本題把支票背書放進選項,測驗的是考生會不會反射性地把票據上的記載都當成準文書。依實務見解,背書是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名並記載一定事項,直接表達其擔保付款或轉讓權利的意思,其意思由文字本身完整表達,屬於一般意義下的私文書,不需要借助擬制。與此對照,汽車引擎號碼與商品條碼都只是一串數字或條紋,脫離產業習慣就毫無意義,正好落在第 1 項的射程之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換成汽車車身號碼、電表水表的度數紀錄、電腦列印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悠遊卡內的儲值紀錄,或是在他人名片、識別證上動手腳。判斷步驟固定為兩層:先問這個東西的意思是不是文字自己說完的,如果是就直接以文書處理;如果需要習慣、特約或機器介入才讀得懂,再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決定要走第 1 項還是第 2 項。

從罪責的角度看,準文書的認定會直接影響行為人成立哪一個罪名以及法定刑的高低。同一個偽刻動作,若客體被認定為準文書而屬公文書性質,走的是偽造公文書的規定;若被認定為私文書,走的是偽造私文書的規定;若根本不是文書,則可能只剩下毀損或詐欺等其他評價途徑。因此準文書的判斷並非概念遊戲,它是整個偽造文書罪章的入口,考題也常把它設計成第一關。

另須注意本條的射程用語。《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明定其效力及於本章以外各罪,因此準文書的概念不限於偽造文書罪章,毀棄損壞文書等其他罪名的文書認定同樣適用。這一點在毀損罪章的題目中經常被單獨拉出來考,與本題屬同一組概念。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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