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因嚴重的產後憂鬱症,將剛滿月的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最有可能成立何罪?
- A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
- B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
- C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 D刑法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
正解 C —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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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的時間要件,以及其與同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的關係。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甲女基於殺人故意將親生嬰兒乙自高樓丟下,乙當場死亡,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已經實現。《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第 1 項規定:「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以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作為時間要件,本題乙已滿月,時間要件不具備,因此回到普通殺人罪。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以被害人有自殺意思或有囑託、承諾為要件,滿月嬰兒並無此種意思。
- (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第 1 項的時間要件是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本題乙已出生滿月,不符合該項所定的時點。
- (C)
正確。甲女的行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普通殺人罪。
- (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以被害人有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行為人當場激於義憤為要件,本題並無此種事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人)→乙為已出生的嬰兒;
- 要件二(殺害行為)→自高樓丟下;
- 要件三(死亡結果與因果)→乙當場死亡;
- 要件四(故意)→甲女對死亡結果有認識與意欲。
- 至於產後憂鬱症,屬責任層次的量刑或責任能力問題,不影響本罪構成要件的該當。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第 1 項的時間要件寫的是「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本題乙已滿月,兩個時點都不該當,回到同法第 271 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殺人罪的基本規定,構成要件包含行為客體為人、有殺害行為、發生死亡結果並具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有殺人故意。甲女將剛滿月的嬰兒自高樓丟下,四項要件均已具備,接下來要處理的是有無其他規定可以優先適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第 1 項規定:「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在殺人罪之外設有較輕的法定刑,其正當化基礎在於生產前後生理與心理的特殊狀態。要件有三組:行為主體為生母、行為客體為其子女、且行為時點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本題前兩組具備,卡住的是第三組。
時間要件的判斷是本題唯一的爭點。條文用的是甫生產後,指的是與生產在時間上緊密相連的階段;本題乙已出生滿月,距離生產已有相當時日,難以認為仍處於該項所描述的時點。命題者刻意寫出剛滿月,就是要讓考生自己去比對條文的文字,而不是憑印象把母親殺害嬰兒一律往生母殺嬰罪套。
另兩個誘答選項則測驗其他減輕型態的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的核心是被害人自己的意思參與其中。《中華民國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的核心是被害人先有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行為人在當場受此刺激而殺人。兩項並列可以看出,四個選項各自代表殺人罪章中一組不同的特別要件。
本題把產後憂鬱症寫進題幹,是另一個容易被誤讀的設計。考生看到憂鬱症與嬰兒,很容易直接聯想到生母殺嬰罪的立法背景,進而忽略條文明白寫出的時間限制;但條文的文字並沒有把心理狀態當成要件,它挑選的是一個客觀的時點。這正是本專案一再強調的:先讀條文的文字,再談立法的理由。
至於嚴重產後憂鬱症的評價位置,並不在構成要件階層。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對責任能力的影響,屬於犯罪判斷的責任層次,或在量刑時一併審酌,與甲女是否該當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時點改為生產後數小時、把主體改為生父,或把被害人改為尚未完全產出的胎兒,測驗的都是這幾組要件的邊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