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動記錄小客車行經處所,透過 GPS 的訊號,記錄了乙開車子 3 個月的去向,發現乙每星期三晚上先去接丙,再前往不同的汽車旅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該安裝行為本身尚不構成犯罪
  2. B甲透過 GPS 追蹤器的發信功能,截收乙車的行蹤,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刑事責任
  3. C甲的行為係出於取得通姦罪所必要,得基於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4. D乙開車的去向,雖屬公開的活動,但透過 GPS 追蹤定位所勾稽的 3 個月生活軌跡,則屬非公開的人類活動

正解 C — 甲的行為係出於取得通姦罪所必要,得基於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的要件,以及同法第 315-1 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的適用。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以現時存在的緊急危難、行為出於不得已為要件。甲安裝追蹤器所欲取得的是配偶外遇的證據,其所指向的是訴訟上的舉證利益,並非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其蒐證行為也難認已達不得已的程度,因此無從阻卻違法。選項 (C) 的敘述與此不符,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單純把追蹤器裝上車輛,尚未取得任何非公開活動的紀錄,該安裝行為本身尚不成立犯罪。

  2. (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甲以追蹤器持續記錄乙的行蹤並形成電磁紀錄,該當本款所定的竊錄行為。

  3. (C)

    錯誤。取得通姦罪證據屬訴訟上的舉證利益,不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列的法益之內,也不符合出於不得已的要求。

  4. (D)

    正確。依實務見解,個別行車去向雖屬公開,但長期蒐集勾稽而成的生活軌跡已逾越公開活動的範圍,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所稱非公開之活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緊急危難)→蒐證需求並非現時的法益危難;
  2. 要件二(法益範圍)→舉證利益不在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列;
  3. 要件三(不得已)→尚有其他方式可資因應。
  4. 三組要件均不具備,緊急避難不成立。

記憶點

緊急避難是(火燒眉毛才能做),不是(為了打官司拿證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項的要件可拆成四組:有緊急危難存在、危難指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避難行為出於不得已、且避難行為未過當。本題要處理的是前三組。

甲安裝追蹤器的目的,是取得乙與他人往來的行蹤紀錄,用以證明外遇。這個目的所指向的是訴訟上的舉證需求,而不是甲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正面臨現時的危難;即使把婚姻關係中的人格利益納入考量,也難以與該項所列舉的法益等同。此外,本項要求避難行為出於不得已,也就是別無其他侵害較小的途徑,長達三個月的持續追蹤在這一點上同樣難以通過檢驗。

竊錄的部分則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該條就本款所定行為設有處罰,要件包含無故、以本款所列方式竊錄、客體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甲以追蹤器自動記錄乙的車輛行經處所,形成的是電磁紀錄,行為態樣落在本款之內。

本題最有意思的是選項 (D)。單看某一次的行車路線,確實是在道路上公開進行的活動;但依實務見解,把三個月的行蹤逐點串連起來,可以拼出當事人的作息、社交關係與私生活樣貌,這樣的整體圖像並非任何人在路邊觀察就能取得,因此已經進入非公開活動的範圍。這一組推論在學理上常被稱為整體性的觀察,也是選項 (A) 與選項 (B) 得以並存的理由:安裝當下還沒有紀錄,持續蒐集之後才形成受保護的客體。

阻卻違法事由的檢驗順序也值得一併記住:先確認構成要件該當,再依序檢視有無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依法令行為等事由。本題選項 (C) 之所以錯誤,並不是因為蒐集外遇證據這件事在法律上毫無意義,而是因為它與緊急避難所要處理的情境根本不同;緊急避難處理的是法益之間的即時衝突,而非證據取得的便利。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追蹤器換成在車內加裝錄音設備、在住宅外架設攝影機長期拍攝出入情形,或以定位軟體掌握他人手機位置;也常把阻卻違法事由換成正當防衛或依法令的行為,測驗考生是否能分辨各該事由的要件。解題順序都是先確認客體是否為非公開活動,再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7 年 刑事法

→ 看 107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